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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kechan

外资股被稀释后是否需要补交之前减免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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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李玉雷 ]  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五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下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该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用追回。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3号已宣布国税发[1997]71号文失效,目前操作合并,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怎样处理?
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并外商投资孙公司后,只要外资股份不撤出,“二免三减半”不应追回,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恳请总局专家、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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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上面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的结论,也就是上周的访谈。
但是,我要提醒你的是,访谈不是正式文件,且该政策的口径一直有争议,建议你事先与当地的税务机关最好是省级税务机关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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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023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27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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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上面的红字了吗,很多人认为,这一段话,就是补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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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0: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罗莱家纺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0)

  证券代码:002293 证券简称:罗莱家纺 公告编号:2010-025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日前在对我公司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2009年9月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导致公司外资股比例由上市前25%下降至18.7484%,要求我公司执行国税总局国税发【1997】第071号文件之第五条“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的规定以及国税函【2003】422号精神,从2009年度起,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再享受优惠过渡期税率,统一按企业所得税率25%申报缴纳。
    公司在编制2009 年报和2010 年1 季报时,企业所得税分别按20%和22%(优惠过渡期税率)计提缴纳,因此,需对2009 年报和2010 年1 季报进行更正。因税率变动导致公司2009 年度和2010 年1 季度分别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7,497,806.79 元和1,233,800.85 元,相对应的200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原151970982.37 更正为144,473,175.58 元,2010 年1 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原50,900,487.67 更正为49,666,686.82 元。由此而影响的其他财务指标详见更正后的《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2009 年度《审计报告》和《2010 年1 季度报告》等报告,这些更正报告刊登于2010 年6 月23 日巨潮资讯网。本次更正仅涉及因税率变动而影响的财务数据,其他未作调整。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更正的2009 年度财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0】3887 号),详细内容见2010 年6 月23 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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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22: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罗莱家纺因公司上市外资被稀释后,2011年补缴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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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0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文的罗莱家纺中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所引用的两个文件国税发【1997】第071号和国税函【2003】422号均已失效,现在税务部门是什么操作思路?
另,echotxw的观点:
“1、如增资,外资没有同比例增资,导致外资小于25%的,不用补缴;同其他外资未退出的重 组一样
2、如果是外资退出,如股权转让后小于25%的,要补缴  
3、上市后小于25% ,同1 不需要补缴”
是否有具体的文件出处?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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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09: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s的大侠!
法律法规我们也看过,关键是这方面没有先例。
兔宝宝的案例比较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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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4: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jordanno2 发表于 2012-4-21 00:49
上文的罗莱家纺中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所引用的两个文件国税发【1997】第071号和国税函【2003】4 ...

目前来说都没有法律,只能是通过案例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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