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xinsijun2753546

实物资产评估并验资,超出出资额的资本公积可否再次有股东作为实物出资?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27 16: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140万资本公积作为其中一个股东转增的股本并无不可,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没问题,毕竟有限公司主要是人合公司,不过必须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至于是否需要同比例增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已有明确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wayne 发表于 2012-4-27 16:38
个人觉得140万资本公积作为其中一个股东转增的股本并无不可,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没问题,毕竟有限公司主要是 ...

该法条规定的仅是红利分配,而未明确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且我遇到的案例是,第二次增资的验资报告中记载的是以实物方式增资140万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28 09: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啥大不了的,定向转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28 10: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足出资,拿到工商部门不追究责任的文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2 22:03 , Processed in 0.225861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