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xingarden 发表于 2012-5-7 14:38
1. zh010从未说过该次改制行为是合法的。wenxingarden对此无异议。2. zh010认为当时的设立的 ...
感谢 wenxingarden的交流指教 3. 改制后的新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发起设立“的方式,就算是“募股”也是对当时拟改制主体400多职工等特定对象“发行”的,是否属于公开发行,希望和wenxingarden进一步交流 wenxingarden认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发起设立的问题,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这个可以看公司法;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构成公开发行,这个可以看证券法。 zh010同样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发起设立的问题,所以在发起设立的词语上加上了双引号以便区别。同理,zh010也认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限公司不存在募集设立的方式,既然不是募集方式设立也不是发起方式设立,那“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的说法是否成立,想和wenxingarden进一步交流 4. 说“实质重于形式将400人都确认为股东更是瞎扯“ 确认这400多人为股东,是为了为下一步规范持股建立基础,不管后期采取集中收购、退出清理还是其他任何方式,都是以确认这400多人为股东为前提的(当然不是傻的去要从工商登记这种形式上把这400多人确认进去),是否瞎扯希望和wenxingarden进一步交流 wenxingarden认为:未经核准的公开发行是违法行为,据此签订的认股协议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值得探讨的,如果合同无效,股权转让行为又未经工商登记,那该转让是无效的,不发生股权转移的结果,这样这400人就无法确认为股东,之前支付的认股款项按缔约过失之债的原则处理。因此,不确定公开发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就把400人确认为股东的做法是草率的。 zh010认为该问题回到了前一个问题,这算不算“公开发行”或”有限公司能不能公开发行“要进一步讨论;其次,正如上各问题所说”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发起设立的问题“,所以签订的未必是认股协议;再次,由于信息有限,当时相关职工股是由职工持股会形式持有还是通过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股东持股都是不得知的,所以”之前支付的认股款项按缔约过失之债的原则处理“也是要进一步交流的。 5 中国的国有企业的历史改制问题,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以及社会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一般都有很大的复杂性。现在要做的是改正、补救、规范这些历史问题,而不是一味想着依据法条去否定,否则不管是中介机构还是上级主管部门,都是自找难堪 wenxingarden认为:国企改制的背景确实是复杂的,但在2007年的政策环境下,国企改制的规范性已经大大增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只有仔细梳理法理和实践,才有益于发现问题的本质,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既是对企业和主管机关负责,也是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表现。 zh010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