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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range2008

[行业资讯] PE与被投公司纠纷 法律不支持对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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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21: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PE的法律顾问也很SB,明显的和抽逃出资无异,还好意思涉及到合同文件里,而且我发现很多的对赌条款都是这么定的,唉,所以可以看出中国的PE纯粹的就是靠关系,什么价值投资,价值发现,全TMD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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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07: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些PE,确实该好好整治整治了,一点不能给企业带来贡献,只会吃拿卡要。活该收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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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0: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21世纪经济报道这报道:1.二审还能上诉?2.甘肃省最高法院,有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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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1: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sunhong 发表于 2012-5-8 10:48
21世纪经济报道这报道:1.二审还能上诉?2.甘肃省最高法院,有这机构?

这个记者显然不懂民事诉讼程序,而且审稿的也不懂。
兰州中院一审判断,甘肃省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生效(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符的,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制度)。但在中国,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再审的案件很少。本案就看海富投资的能力了,或者说它代理律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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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2: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那么签订投资协议是怎么没有律师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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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2: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123a 发表于 2012-5-8 12:07
有意思,那么签订投资协议是怎么没有律师提出呢

我没有看到海富投资的《增资协议书》全文,但是从法院的判决书内容看,增资协议书把目标公司列为了协议甲方,从法律上将增资应该是股东之间的事,协议不应该把目标公司列入协议一方。如果一定要把目标公司写入,则也不应在协议条款的主文部分表述目标公司的责任或义务。

投资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实际上很多时候是在法律层面的操作、执行、以及准确定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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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3: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作孽啊,两个礼拜就投,虽然魄力够了,尽调都不做就进去,真心只能怪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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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4: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审认定迥异。

一审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但投资合同有效。故基于对赌条款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当然被驳回。
二审居然认定投资合同无效(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有效)。实在有点牵强。

不过,再审翻案的可能性一向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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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4: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了一下,二审实在牛逼。按照二审判决,实际上海富仅用了115万元即享有了世恒公司3.85%的股权。这案子不翻,世恒公司可算是满盘皆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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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4: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签订对赌和回购条款之所以是PE 、VC中的常态,恰恰证明这些机构的投机、贪婪、缺乏专业性!总想着旱涝保收,不愿下功夫调查。如果真有投资眼光,还需要对赌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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