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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daniu

应该是200人还是3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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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8 19: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joey123 发表于 2012-5-18 18:17
逻辑问题~~~顶楼上。进一步明确为:

股东人数(含发起人——如果此时发起人仍旧持股的话)超过200人的股 ...

你说“股东人数(含发起人——如果此时发起人仍旧持股的话)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一定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我现在伸手给你要法条依据了,兄弟兜里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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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20: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madaniu 发表于 2012-5-18 19:25
如果我第三题答对了,那么你是认同“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此前提下还可以其余股份向社会公 ...

    说实话,以上的提问我没太明白,数鄙人理解能力较差,我就我看的懂的以上提问做下解释呗。
    1、这些问题是围绕“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是否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这个核心展开的吧?我在8#的回答是在这个核心的基础上进行的答复。也就是说“发起人是特定对象”这个概念是在以上核心问题的基础上设定的。
    2、你所提到的“那么我觉得就该审视“发起人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中表述的特定对象”这个判断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这个问题。不是说发起人一定是特定对象,当然也可以不是特定对象,只是在讨论“股份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是否界定为公开发行股份行为”时才将发起人设定为特定对象。因为如果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时,不管发起设立时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是多少,都是已经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那就不存在最原始的提问“应该是200人还是399人”了。
   3、说下关于募集设立的问题咯。你提到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此前提下还可以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是对的。但这不当然的推理出你所提到的”就是说,199个发起人认购超过35%的股份,。。。。。不超过65%,即最多可以达到65%的股份只能向1个人募集“。
    解释如下,募集设立的结果有三种(此处为了呼应你的提问假设发起人为199人,此199个发起人认购了A股份公司35%的股份罢,A公司其余65%的股份向认股人募集):
    第一种,发起人认购35%股份,其余65%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此时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也就是说,在65%的股份成功发行后,A公司就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了。此时这个65%股份的股东人数为多少已经不重要了。当然也可能只有1个人认购了65%,但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有很多股东咯,因为公开发行股份是要询价,并且要按比例配售咯(散户打新股就是这个样子)。
    第二种,发起人认购35%股份,其余65%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而且特定对象超过1人。那么加上发起人,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也是特定对象,那么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那么A公司就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了。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那么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A公司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第三种,发起人认购35%股份,其余65%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而且特定对象为1人,那么加上发起人一共为200人。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也是特定对象,那么A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累计不超过200人,A公司不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那么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A公司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以上解释不知是否有回答你的问题啊,费劲的写了这么多,应该多少有点能对的上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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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23: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条上“以上”、“以下”的表述应该都包括本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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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2: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audrey_ruan 发表于 2012-5-18 20:53
说实话,以上的提问我没太明白,数鄙人理解能力较差,我就我看的懂的以上提问做下解释呗。
    1、这 ...

兄弟不要太客气,你分析得细,反倒是我要感谢你将问题引向深入。我钻研了你的回复,将你的回复加重以示尊重,我自己的看法放到黑方框中。
    1、这些问题是围绕“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是否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这个核心展开的吧?我在8#的回答是在这个核心的基础上进行的答复。也就是说“发起人是特定对象”这个概念是在以上核心问题的基础上设定的。
【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列举的情形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这个规定丝毫都没有涉及到公司原有股东人数,可大家是怎样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这个内容转化成“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股份公司人数一旦超过200人就是公开发行”的?这个思考问题的过程是怎样的?有没有不正确的地方?
我思考问题的前提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那几个条款,没有把“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是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作为前提,相反,我对这个观点是存疑的。我想在我设定的前提下讨论问题,先不被200人上限这个因素干扰,之后通过分析重新评判200人上限这个判断的对错,这也是我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所在。
再说明一下,如果把200人上限作为前提,探讨的就不是我提出来的问题了。
    2、你所提到的“那么我觉得就该审视“发起人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中表述的特定对象”这个判断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这个问题。不是说发起人一定是特定对象,当然也可以不是特定对象,只是在讨论“股份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是否界定为公开发行股份行为”时才将发起人设定为特定对象。【对此我在上边说了看法了】因为如果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时,不管发起设立时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是多少,都是已经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为什么是这样呢?假设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那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就有另外200人可以作特定对象,而不是发起人自己摇身变成为“不特定对象”了,对吗?换句话说,什么是特定化,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法理是有明确说法的,发起人当然是特定的,但不是证券法说的特定对象,因为发起人是既存的(这是第一批特定化的人),而设立过程中的特定募集对象(第二批可以吗?),一定不是发起人啊。】那就不存在最原始的提问“应该是200人还是399人”了。
   3、说下关于募集设立的问题咯。你提到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此前提下还可以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是对的。但这不当然的推理出你所提到的”就是说,199个发起人认购超过35%的股份,。。。。。不超过65%,即最多可以达到65%的股份只能向1个人募集“。
    解释如下,募集设立的结果有三种(此处为了呼应你的提问假设发起人为199人,此199个发起人认购了A股份公司35%的股份罢,A公司其余65%的股份向认股人募集):
    第一种,发起人认购35%股份,其余65%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此时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也就是说,在65%的股份成功发行后,A公司就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了。此时这个65%股份的股东人数为多少已经不重要了。当然也可能只有1个人认购了65%,但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有很多股东咯,因为公开发行股份是要询价,并且要按比例配售咯(散户打新股就是这个样子)。
【我赞同这一部分的分析】
   第二种,发起人认购35%股份,其余65%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而且特定对象超过1人。那么加上发起人,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①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也是特定对象,那么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那么A公司就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了。②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那么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A公司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情形②中,如果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之后就有200个特定对象的指标或者额度(赞同发起人是第一批特定化的人、不是公开发行条款意义上的特定对象、也不是这个意义上的不特定对象的说法吗?),只要不超过,就不是公开发行了啊。你前边限定了其余65%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怎么在情形②中又要“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三种,发起人认购35%股份,其余65%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而且特定对象为1人,那么加上发起人一共为200人。①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也是特定对象,那么A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累计不超过200人,A公司不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②此时如果认为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那么适用《证券法》第十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A公司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本段情形②中,如果认为发起人不是特定对象,在将65%的股份向1 个特定的人发行的情况下,怎么这个就要适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却要适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则,道理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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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ey_ruan + 2 + 2 + 2 + 2 + 2 精神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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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0 20: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joey123 发表于 2012-5-18 18:17
逻辑问题~~~顶楼上。进一步明确为:

股东人数(含发起人——如果此时发起人仍旧持股的话)超过200人的股 ...

兄弟知道是逻辑题,足见眼光非凡。但有宝贝可不许装自己兜里独享啊!强烈邀请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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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0: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madaniu 发表于 2012-5-19 12:08
兄弟不要太客气,你分析得细,反倒是我要感谢你将问题引向深入。我钻研了你的回复,将你的回复加重以示尊 ...

     看了下以上的答复,觉得你提到的所有问题的根源应在于对《证券法》第十条的理解,即第十条所提到的”证券“是否包含”向发起人发行的证券“这个核心问题吧?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如你所说,”【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列举的情形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这个规定丝毫都没有涉及到公司原有股东人数,”是的,这个规定没有提到公司原有股东,同时也没有说这个规定是针对公司新增股东的啊。既然没有前提,我的理解是,此条规定应是针对公司所有的新旧股东而言的,也就是说这里所提到的发行对象是包括了发起人和认股人的。
    《证券法》所规范的是公司发行证券的行为,而不是只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只针对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你在理解《证券法》第十条时,一直将发起人排除在这条规定的发行对象之外的,这条规定不是只针对公司的再融资(增资)行为的,应包括公司的每次发行证券的行为,包括初始成立、增资。
    呵呵,不知你同意不同意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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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13: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audrey_ruan 发表于 2012-5-21 10:59
看了下以上的答复,觉得你提到的所有问题的根源应在于对《证券法》第十条的理解,即第十条所提到的” ...

你说的完全正确!我来分享你的成果,多谢了!
证券法第十条不是只针对公司的再融资(增资)行为,也包括公司的每次发行证券的行为,包括初始成立、增资。这就是我理解不到位的地方,再次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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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4: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madaniu 发表于 2012-5-21 13:51
你说的完全正确!我来分享你的成果,多谢了!证券法第十条不是只针对公司的再融资(增资)行为,也包括公 ...

呵呵,觉得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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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4: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证券法还是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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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14: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audrey_ruan 发表于 2012-5-21 14:24
呵呵,觉得很开心!

兄弟能超越法条,挖掘一下“发起”、“发起人”、“发行”这些概念的含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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