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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dsx

报告期外的主要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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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09: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必须评估,实践中掌握,为了避免今后纠纷、风险,不造成今后IPO质疑,应当进行评估。
3、一些朋友议论的税收问题,提参考意见给楼主:设备通常是不断减值的,不存在增值,也不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一应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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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8-10-23 14: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的操作,并不是局限于问题本身,而是相互牵扯的东西。

常规问题还包括,如资产购买新设的原因,不以原公司为主体,是否代表股东、实控人有潜在纠纷、违法事项?此外有涉及技术方面的转让?等等。

所有的利益安排都是在散落在个个小的操作环节的。。。影响你的整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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