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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ony19zh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与38号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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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3: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38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交易所
其次关于200人的问题,证券法有明确规定: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超过200人只是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
而《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一)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一)中的向特定对象转让超过200人和(二)都类似于存量发行,都需要证券会核准,见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和《证券法》不矛盾,不知道这样解释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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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9 21: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kenzo86 发表于 2012-6-19 13:27
首先38号文规范的对象是交易所;
其次关于200人的问题,证券法有明确规定: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

       其实一直以来对于上市和发行,我国都有一点概念上的混乱。
     《证券法》把发行和上市分为了两个概念,发行指发行证券,上市为上市交易。
      所以,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该理解为没有上市交易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里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也是可以公开转让的,只是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上市交易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有何区别?
      之后,再纵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其与上市公司最大的区别其实只是在于,没有公开发行这个环节,因为这里指的公众公司是(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因此,《办法》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还不如说成是非公开发行的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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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3: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tony19zh 发表于 2012-6-19 21:23
其实一直以来对于上市和发行,我国都有一点概念上的混乱。
     《证券法》把发行和上市分为了两 ...

非也非也,不能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简单理解为没有上市交易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因为没有上市交易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可以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却没有上市交易的公司,这显然不包含在《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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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00: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可以这么理解,公众公司可以有两个途径形成,分别是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对象可以是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和社会公众,其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已经在《证券法》中规定过了,见第十条,而上市条件也在《证券法》中有规定,见第五十条,其中一个条件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这就使通过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无上市的可能,所以说《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的“非上市”主要针对的是公开发行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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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0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与38号文之争

kenzo86 发表于 2012-6-20 00:35
其实可以这么理解,公众公司可以有两个途径形成,分别是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对象可以是导致股东超过200人的 ...

那么这里就需要先明确一下“上市”的定义是什么?与“公开转让”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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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09: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立意很新,可以推动证监会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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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6: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正君 于 2012-6-20 16:54 编辑

我的理解,发行说的是股票的产生方式,上市说的是股票的交易(转让)方式;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交易有公开转让和非公开转让,而公开转让又有交易所转让和场外市场转让之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言的“公开转让”是指在全国性场外市场和地方性场外市场转让。“上市”在这里是狭义的理解,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挂牌,主要通过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转让(交易双方相互不知道对方是谁)。如果说广义地理解,股票公开转让实际上就是上市,新三板挂牌也算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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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22: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正君 发表于 2012-6-20 16:52
我的理解,发行说的是股票的产生方式,上市说的是股票的交易(转让)方式;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交 ...

       比较同意你的理解,狭义的上市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广义地理解,股票公开转让实际上就是上市,新三板挂牌也算是上市。
       我们就从狭义的定义来看,实质性上讲,现在的上市公司与新三板等非上市的挂牌企业,根本的区别在于(1)是否公开发行(2)200人限制。
       但问题又来了:
      (1)《证券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这一类型。
         那么就是非上市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二百人,也为公开发行。
        最终: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交易,非上市公众公司也是:公开发行+交易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又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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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2: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正君 于 2012-6-21 12:12 编辑
tony19zh 发表于 2012-6-20 22:04
比较同意你的理解,狭义的上市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广义地理解,股票公开转让实际上 ...


您说的没错,这个“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边界是有点儿混淆,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没有专门定义上市公司,应该是和公司法的定义一致。如果说将来的全国性场外市场跟之前传说的一样,建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这里的挂牌公司就是公司法定义的“上市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名称专用。这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使用的是“证券交易场所”的称谓,估计将来的北交所应该叫“北京股权交易所”,否则这个概念就需要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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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2: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上市就看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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