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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bird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转让子公司股权,需要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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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4: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谨慎,注意审批机构的有权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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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7: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公众公司,这个公众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有股权了,国有控股股东只能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的方式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失,但如果股东大会通过了,就必须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办,不应当在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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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16: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要进场交易,实际操作中,与其想办法拿一个豁免的批文,还不如在进场交易来得简单。而且通常交易过程都是安排好的,很少出现交易失败,包括被别人买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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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1: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继续问问,很多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资产,大股东的资产转让从实际炒作中,从来都还没有看到过走产权交易所的,都是直接协议转让(定向增发收购),那这个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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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注的是向不相关的第三方转让,意图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资产,往往是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票,大股东的资产变成了股权,不牵涉资产向不相关的第三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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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5: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定向增发时,上市公司以股票形式购买大股东的资产,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表明向第三方转让的要求,因此,对于大股东出售资产的行为,也应当履行上级国资委同意“协议转让”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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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9: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
按照《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步,先由上市公司公告国有股东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第二步,国有股东将协议转让的意向征求省级国资委意见;第三步,获得同意后,由上市公司公告国有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第四步,从受让方中确定最终受让方,并由上市公司公告;第五步,拟协议转让双方通过内部决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公告详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转让会引起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地位发生变化,应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第六步,获得国资委批复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开始交割、过户;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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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9: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抱歉,题目没看清。
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牌挂,并进行评估、审计作为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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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4: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还是产权的归属问题,现在马虎点打打擦边球,等以后严格起来就只能按规章制度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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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5: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chotxw 于 2009-8-13 15:44 编辑

个人感觉应该进场的,除非豁免。否则,到时还要国资管理的给出确认文件。
问题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对其子公司的股权会不会做国有产权登记呢,如果登记的话,实在看不出不进场的理由。
不过,按照我们的法律,不进场又怎么样呢,只要工商登记那边没有问题,卖了就卖了,以后有问题了,再想办法补个文件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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