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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erlian

[其它] 工会持股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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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07: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一是按照逐级投资关系计算,直接和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总共超过二百人;”这会涉及两个问题,间接的投资关系追溯到那里,是追溯到控股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二是其缺乏法律依据,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当然可以这样要求,对于其他股东这样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侵犯其基本的股东权益。
“二是经批准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导致股东人数合计超过二百人;”这里涉及用三产自汗处理改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已经批过的不需要清理,证监会如果要求清理,会与国资委的规定相互矛盾,三产企业本来就是解决职工就业才设立出来,很容易侵犯职工权益,是变相的"MBO",不过对象是职工持有的股份。
三是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证券法》施行后增资、股份转让等情形。对于这种情况,也要区分对待,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清理其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参照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其是按照一个人对待,还是包括股东?
有人提出参照杭州银行的方法,采取公开拍卖股份的方式进行转让,这有违证券法的规定,实质是变相的场外交易,风险很大。如果哪位手里有完整的征求意见稿,可否发上来,让我们学习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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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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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09: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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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09: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版主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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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0: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啊,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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