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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qyecust

请教代持的股份对外转让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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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7: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部分统一楼上说法及建议。
就个税部分,可以考虑由A无息借款予R1/R2,R1/R2再以往后取得的股息分配所得与该笔借款作冲抵。  for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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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7: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pzhang 发表于 2012-7-5 16:45
个人觉的:首先交易对象肯定是T与A,A将股权转让给T,如果A当年盈利(不能光看这一笔交易),则需要缴纳企业 ...

有道理。如果是这样的话,考虑如下:
1、以报销费用的形式,取得上述价款。如果金额太大也不好办。
2、A企业向R1和R2购买物品、资产,如已经使用过的汽车。(R1&R2还是可以继续用的),要注意不能超过原购买价格。
金额大,或者拆分为报销费用、分红、购买资产几部分。
啊,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的是,“国家税收是不请自来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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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0: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不错,报销费用+购买资产几部分来,分红还是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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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7-6 11: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由R1、R2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代持,转让价格可以定位1元/股,再由T从R1、R2处以2元/股的价格购买股权。
这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由A转给R1、R2的过程是为了还原公司的真实股权结构,以原价进行转让没有溢价(有合理的理由),A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在R1、R2转让给T时,溢价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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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3: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可以这么判断:(1)由于A公司只是代三个自然人持股的持股平台,因此对B公司的股权实质是三个自然人的股权,所有权归属于三个自然人,A公司对R1 R2有一笔其他应付款(假设为100万元),同时对B公司有一个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也是100万元);(2)基于前述判断,T公司实质是从R1 R2两个人中购买股权;
因此鉴于以上判断,实行如下操作:(1)由A公司、T公司和R1 R2两个自然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个股权转让协议,R1 R2授权A公司将部分B公司的2%的转让给T公司,(2)A公司内部直接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3)T公司的投资款直接付给R1 R2两个自然人,不用资金到A公司转一圈,两个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知道这样是否合适,请大家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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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6: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操作还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虽说拟转让的1%股权各方都认可属于R1R2,但法律上这1%股权是属于A公司的,A公司与R1R2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如果A公司转让1%股权,虽然转让价款直接抵偿应付R1R2款项,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的所得税还是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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