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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uyaobluesky

有关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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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2: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fredszh 发表于 2012-7-24 15:52
首先,转让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所与交易价格并无必然的关系。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

回答的很好!赞一个!知道怎么给积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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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3: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astman 于 2012-7-25 13:27 编辑

相似的问题咨询过上海税务部门:
转让方:股权无增值,不需要交税;
受让方:视为个人无偿受赠股权,需要按差价990万元(1000-10)的20%交个人所得税。
文件参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940号)“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

税务部门的意见?  发表于 2012-7-2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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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3: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fastman 发表于 2012-7-25 13:26
相似的问题咨询过上海税务部门:
转让方:股权无增值,不需要交税;
受让方:视为个人无偿受赠股权,需要 ...

不是说赠与方如果转让价格不合理是需要追缴纳税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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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7-25 20: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fredszh 发表于 2012-7-24 15:52
首先,转让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所与交易价格并无必然的关系。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

   分析得有道理,但受让方是否缴纳个税,还得再推敲下。
   2006年以前,阿里巴巴曾经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对员工进行过股权激励,国税总局对这种非上市股权为标的的股票股权下发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其中提到:“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由此的话,楼主所举的例子,受让方可能会被税务局按每股净资产与1元的差额要求征税。
   当然,楼主举的例子与阿里巴巴的那次股权激励也有差异,阿里巴巴的员工持股来源于公司关联方的股权,楼主举的例子员工持股来源于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但本质上也属于股权激励。若对该事项中的受让方按净资产和面值进行了征税,从税理的角度,若该公司IPO成功,到登记公司登记的该员工的持股成本应该是每股净资产,否则上市后限售股转让就重复征税了。

点评

案例非常经典,跪谢!  发表于 2012-7-2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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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aobluesky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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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7-26 17: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1,会;
2,不会;
3,大股东转让股权,怎么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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