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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圆圆

关联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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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1: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从披露的情况看,不应认定为关联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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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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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2: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披露应满足的最低要求,是符合法规之规定。
在此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者关注的核心是风险把控。
B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如无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则完全没必要也没理由将B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除非有合理理由认为,B实际属于A控制)。
特别地,如果B根本就不属于发行人的大客户(比如前10大、20大之类),B本身情况都不必提及,顶多披露C的情况时写一下B是其股东。

如果B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不正常,那么很可能B是A实际控制的企业(比如有代持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得靠信息披露义务人来具体把握风险了,决定披不披、如何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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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1: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  实质重于形式 这可以利益输送了    另外  C公司也打包上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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