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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oodbirdzw

整体变更前,引入私募投资,新老股东能否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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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5: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改前,这么约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有限公司是个“人合+资合”性质的企业,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因此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都可以自行约定,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止股东约定分配净资产。
股改后,就不行,约定了也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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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2 07: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fourye 发表于 2012-9-12 05:42
股改前,这么约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有限公司是个“人合+资合”性质的企业,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因此凡是法律 ...

多谢,那请教您,这样的约定是否会对上市造成影响呢?如果私募是国资或者外资,有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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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9: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改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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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9: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是股改前将一部分私募的股权转给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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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9: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改前,这么约定是没有问题的。股改后,就不行,约定了也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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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6: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做上市,还是想清楚为什么这么做,能否说服第三方,是否私募作价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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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7: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权同股是股份公司最大的特点,所以这个应该是不行的,有限责任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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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7: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经济法的细则上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有默许的意味,就像VIE在我国大陆不明令禁止,走法律漏洞的海外IPO方法,但是我国法律已经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要同权同股,所以只要涉及到同股不同权的行为法律都是原则禁止的,如果出现楼主所说的事情不被披露还能进行,但是一旦被披露会被制止严重的涉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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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6: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无效,一旦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法第三条强调同股同权。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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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7: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操作是要奖励给没入股的高管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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