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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keHou

蓝色光标(300058):非公开发行对象超过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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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23: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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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7 16: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9-28 17:06
根据2012 年7 月16 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常见问题解答中“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证监会问题解答也说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所以说“以前都是按照不超过10名来做的”是不准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是不同的两类经济事项,所以也不能说谁突破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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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9: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柳之爱 发表于 2012-10-7 16:08
证监会问题解答也说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 ...

虽说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的实质也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毕竟还是相对特殊的。在正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中,蓝色光标应当是第一家吧,当然,讨论是否第一例的意义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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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9: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下,改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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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0-17 11: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是不是第一家并不重要,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证监会的政策发生了调整,2012年01月19日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规定: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蓝色光标属于“一次核准 两次发行”,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半年后,政策发生了变化。

点评

证监会总是自己打脸  发表于 2013-5-1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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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8 先锋币 +6 收起 理由
fesson + 3 + 2
katelinchen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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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7: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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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6: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乱的一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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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3: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一下,这个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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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1: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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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0: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累积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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