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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sson

[模拟出题] 发行障碍——出资及股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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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21: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B、D

1、租赁的合同权不能转让。
2、首发办法要求足额缴纳出资,出资的财产转移手续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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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23: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D 构成障碍  但是 我觉得D中把房子和土地的大小描述一下以符合主要资产的要求更好。另外,租赁权能否作为出资也是一个问题。个人感觉可以评估就可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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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23: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选D
对于B可以参照天虹商场的案例,A是保代业务通讯里的案例,C虽然不知道是哪个案例,但是感觉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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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B吧!

按照旧《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有人认为其中不包括租赁权益,所以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但是旧《公司法》也未规定可以债权出资,如此一来A也不应该对。实际上,财产权利大部分都能出资,在实践中工商也未严格执行旧公司法。回到本题来说,租赁的权益已经由发行人享有了,且进行追溯评估并补足了出资。鉴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权比例均不超过20%,所以我认为:B的出资方式没问题,不构成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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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忘了旧公司法,汗,这个以前考过,坑爹阿。  发表于 2012-10-1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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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 发表于 2012-10-16 20:23
某拟上市公司成立于2002年,拟于2012年5月申报IPO,以下事项构成发行障碍的有:D
A.公司成立时,某发起人 ...

同意!
关于B选项的解释补充:1、有过会案例支持,天虹商场;2、租赁权符合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定义,题干里面可推理2007年以前,与租赁权出资的相关收益能够为公司取得,说明了该租赁权具有资产的定义,且相关法规没有禁止租赁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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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B的选项,上面分析的都有道理,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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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goooooo 发表于 2012-10-16 15:29
A.公司成立时,某发起人以对第三方债权出资,该债权的公司成立后6个月已经由发行人实现收回;
【不构成发行 ...

赞同这个。其中D项,觉的不现实,如果反过来倒是可能,土地权证办好了,房产证没办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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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各人答案都不同啊
LZ公布答案吧 各人理解差异太大了  必须得领会出题人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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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B应当也构成障碍,查了一下天虹商场的案例,首次被否,二次上会成功:

对比新旧两份招股说明书,其中一个明显的新增内容是,2008 年9 月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天虹商场的补充出资。这正是一项在第一次过会受阻之后的补救措施。
事情始于15年前的一次增资。
1993 年12 月28 日,天虹商场两家股东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约定双方对天虹商场追加投资人民币7489 万元,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2 号大厦一至二层,面积为4650平方米,从1994 年5 月至2000 年5 月共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人民币3840 万元投入。五龙贸易公司以港币现金追加投资,折算人民币3649万元,此次增资后,中航技深圳公司和五龙贸易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272%和48.728%。

  对于该次增资,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虹商场将中航技深圳公司用以出资的中航苑2 号大厦一至二层房产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科目,按72 个月摊销,在2000 年5 月已经全部摊销完毕。1994 年1 月8 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批准了天虹商场该增资事宜。

  在提交申报材料前,中航技深圳公司这一问题就有所准备,2007 年8 月22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而被商务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纠正,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债权人或第三方的追索,中航技深圳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

  但是最终依然成为过会受阻的绊脚石。

  因此,在过会被否后,中航技深圳公司马上对此进行弥补。

  新的招股说明书透露,2008 年9 月5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

  中航技深圳公司在2008 年9 月27 日就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3840 万元。

说明房屋使用权不能用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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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hyhappy 发表于 2012-10-16 23:29
选D
对于B可以参照天虹商场的案例,A是保代业务通讯里的案例,C虽然不知道是哪个案例,但是感觉对公司控制 ...

天虹商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但这一条对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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