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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esin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逐条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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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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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4: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不错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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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的东东,具有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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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0: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问题,第5章36条,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照字面理解,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超过35名,

为什么说“并且把股东加核心员工限定在不超过35人。这有助于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并且通过人数限制避免滥用。”

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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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7: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情权”处的表述是否有误,股东有复制的权利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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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9: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证监会已经就全国性的场外市场发布了诸多文件,就等着全国新三板的开锣了,目前试点的中关村、上海、天津、武汉看着效果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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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02: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收藏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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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6: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这么仔细啊,要好好拜读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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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1: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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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09: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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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6-19 18: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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