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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gestfox

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并购重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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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5: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以上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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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1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Zhongwei 发表于 2013-1-20 15: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 ...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作废了?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我上国税总局网站查了,有效呢。

我再研究一下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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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16: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34号公告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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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7: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汇中国 发表于 2013-1-19 16:27
1.这个安排没有问题.
2.资本公积独享公司法没有规定,按商法无禁止性规定下可意思自治之原则,当属合规.但存 ...

意思自治不要滥用,注册资本也没有禁止可以独享,那么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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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4: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意随风 发表于 2013-1-28 17:22
意思自治不要滥用,注册资本也没有禁止可以独享,那么也可以吗?

兄台莫激动啊,资本公积约定共享或独享所有是出现了实际情况后我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作出的一个判断。至于注册资本,是确切的记名证券,你说能约定独享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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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8: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汇中国 发表于 2013-1-31 14:26
兄台莫激动啊,资本公积约定共享或独享所有是出现了实际情况后我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作出的一个判断。至于注 ...

老兄也太富有想象力了,真是做投行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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