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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证监会] 证监会确认新增配套融资视为新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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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3: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2.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讨论重组方案是否需要配套融资时,论证较为充分,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遗漏配套融资的情形。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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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8: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如果是构成借壳是否可以配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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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09: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值得关注!25%问题就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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