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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tianweng107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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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0: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股东人数的半数,有限责任公司强调的人合性,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故在股权转让中是按人头决算而非资本数额决算;另外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出资额的概念,无法对应相应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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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2: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回帖!楼上有很多精彩内容,但分值用完了,所以也不一一评分了。再次感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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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8:2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基本的问题还讨论过来过去的,难道没有法律出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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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01: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这里的“过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多数决,这真的是很基本的东西。如果是过半数表决权,立法者会明示是“表决权”(公司法中有不少这样的表述),您真的没认真去看法条。

再啰嗦一句: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需所有股东同意)或章程另有规定(公司法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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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人数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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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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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2: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72条“股东过半数”是指人数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公司法》对“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过半数”以什么作为衡量标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往往从己方利益角度出发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从人合性来看,股东会应当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某一具体事项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分清该事项是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还是人合性问题。股东之间既有的认同、合作、信任关系是这种公司组织形式被选择的现实前提,如果公司某一股东在退出公司时,能够不受限制地将股份转让给任何他喜欢的人,对其他股东来说无疑会因为公司内部的信赖关系受到削弱或侵犯而造成伤害。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一个带有极强人合性的事项,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赖关系来变更、选择合作伙伴,每一位股东都有权平等地表明自己的意志。因此,应当以人数作为标准。从立法上我们也能作出推导。根据《公司法》在以表决权作为标准时,其表述通常为“代表……以上表决权”“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都会直接提及“表决权”。第72条第2款中未提及表决权而直接以“过半数”来表述,但美中不足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仍然没有对“过半数同意”予以明确界定,仍然给实践中留下了争议的空间。但可以推断出,立法者是以人数来作为标准的。 连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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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19: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zjx888 发表于 2013-2-22 12:59
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72条“股东过半数”是指人数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

精彩的回复,必须给最高分。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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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0: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章程无规定时,依公司法七十二前三款的规定,为人数的半数;若章程有其他的规定,依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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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1: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zjqiuyijun 发表于 2013-2-20 10:14
应该是指表决权,一般对于股东的都是指表决权,对于董事都是指人数。

看完公司法再出主意吧,一般……就发表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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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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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0: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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