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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玫瑰佛手茶

75号文 VIE结构中的境内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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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16: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75号文根本避免不了,我还没见过哪家红筹股公司的境内自然人间接股东没去做外汇登记的。
其次,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对这些问题应该很熟悉呀,如果不熟悉,就建议发行人换个律师。
最后,现在政策放宽了,建议走H股去香港上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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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15: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mutouchun 发表于 2013-3-14 16:58
首先,75号文根本避免不了,我还没见过哪家红筹股公司的境内自然人间接股东没去做外汇登记的。
其次,发行 ...

现在是做不了登记,公司应也不属于75号文定义的“特殊目的公司”。

这个项目中,境外BVI公司设立在前,之后设境内WOFE,设立境内WOFE时境外BVI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个境外自然人,其他的境内居民个人都是在WOFE设立后才加入BVI公司的,所以个人认为,公司应该是外管局59号文规定的“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情况,但现在外管局标注个人非特返的途径也已经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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