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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ken0407

[资管] 请教:资产证券化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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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3: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财产权利的破产隔离,个人认为与法律层级关系不是很大,核心应该是财产权利与财产的所有权是否能够分离,从物权法的角度说就是是否可以在物上单独设立收益权,且该收益权不随物权的变更而当然变更。
其实在租赁上就有明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并不使得附于其上的租赁关系无效或解除,只是出租人发生了变更。
进一步说,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开始便将数期的租金支付给了原出租人,而新出租人(租赁物的受让人)是否能够就此向承租人主张权益呢?个人认为当然不能。
再进一步,如果承租人与原出租人约定将所有的租金都支付给第三人,那么新的出租人是否可以就此向该第三人主张权益呢?个人认为也是不能的。个人认为可以从法律关系解释,但现在还没有思考的非常清晰,欢迎讨论。
若从法条字面严格解释“破产隔离”,需要转让财产权利的对应资产,则很多类型的项目便无法设立资产证券化,包括欢乐谷项目、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BT或BOT项目。且只有这些项目才最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点评

目前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规范较少,目前可查资料较少;二是因资产证券化涉及物权、担保、证券和融资等多个领域,规定中难免存在冲突,需要制定者权衡各方。  发表于 2013-6-17 14:37
目前对于各类收益权证券化的法律问题,资料确实不多  发表于 2013-4-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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