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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coa-syli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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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会的召开要求与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要求是两件事情,召开董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参加方能召开,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应满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如果董事会召开时,出席会议的董事达不到半数,那么会议就不能召开,更不用说审核关联交易的议案。
如果出席会议的董事达到了法定要求,但是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能满足要求,就不能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即使表决也无效)。

点评

我的理解是:关联董事也要出席会议,只是无表决权;  发表于 2013-6-1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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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7: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董事会涉及关联董事回避事项的,适用公司法125条的特殊条款,而非112条的普通条款!上市规则也是直接根据125条来的,所以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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