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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加油

[模拟出题] 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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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22: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交易规定比2号的更严格,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是应当以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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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23: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人没有好好看书啊???
2楼的回答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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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9: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规定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12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这个规定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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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20: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ang0782 发表于 2013-6-11 23:18
多少人没有好好看书啊???
2楼的回答为正解

我也同意
尤其是注意监管2号文下面的答记者问,证监会明显的放宽了暂时补流、超募资金永久补流的比例和适用板块,
何谓“放宽”?——意思是原来交易所规定更为严格的条文,已经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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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7: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能够实现较大的自主权,监管指引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仅就创业板公司而言,此举将使每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增加115亿元左右。
这很明显创业板要改到30%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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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22: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1、创业板上市公司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全体独立董事通过。
错。如果超募资金未达到5000万元也不到计划募集额度的20%,董事会普通程序审议通过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可。

2、创业板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2亿元,实募2.3亿元,申请将超募资金的20%归还银行贷款,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全体独立董事通过。
错,未到达超募5000万及20%条件,不需要董事会特别决议,按照监管指引2号,董事会决议通过,独董、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深交所主板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2亿元,实募2.6亿元,申请将超募资金的30%归还银行贷款,应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创业板备忘录一号要求,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不得超过20%

4、上交所上市公司甲,募集资金2亿元,实募2.3亿元,拟申请在2012年4月-2013年6月期间将超募资金的35%归还银行贷款。
无法判断“12个月内不超过30%”,不选

5、上交所上市公司甲,2012年6月曾办理过委托银行贷款的业务,2013年4月申请将超募资金的归还银行贷款。
可以。只有创业板备忘录1号对超募补流资要求“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补充内容 (2013-6-20 16:34):
嗯 是的,3也是对的

点评

3是深主板,不适用创业板规定  发表于 2013-6-2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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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10: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gwei0414 发表于 2013-6-14 17:44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

那为何创业板不修改其相关规定呢?上交所倒是更新得很快,2号一出就跟着改了,是不是意味着,深交所尤其是创业板继续执行更严格的规定呢? 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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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gwei0414 发表于 2013-6-14 17:44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

2013年6月4日经纬电材公告,董事会决议通过将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流资。占超募资金25450万元的19.64%,还剩余6650万元超募资金没有明确计划。私以为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一号仍然有效,超募资金永久补流资不能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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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2: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和10楼的观点,
另监管指引第2号的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不包括还贷)的12个月内(对之前12个月风险投资不作规定)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所以第五个选项“5、上交所上市公司甲,2012年6月曾办理过委托银行贷款的业务,2013年4月申请将超募资金的归还银行贷款。”不涉及补充流动资金,不需要考虑,风险投资及对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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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5 13: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18楼,提供了最新案例,同意其观点,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号仍然有效!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6-04/62553476.PDF  大家看看啊  其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对照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号的条款规定发表了意见。

点评

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号只是针对金额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  发表于 2013-7-30 08:25
监管指引2号将比例放宽到30%,并没有否定创业板信息备忘录1号中关于董事会表决的要求。  发表于 2013-7-30 08:24
九、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发表于 2013-7-3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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