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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关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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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5: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fishsken 发表于 2013-6-19 01:33
要我就大胆的不选,这次法规改动意图很明显啊,就是放宽募集资金使用,尤其是超募资金;都由10%变成了30%了 ...

九、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这个还得股东大会的,不过同意这一条失效的判断,上交所估计马上会跟上的:(四)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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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kxtyy 发表于 2013-6-15 17:30
第二问出自《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没有废止,因此需要网络投票。

【法规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唯一标志】181076
已经废止,被该文件
【法规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唯一标志】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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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标题】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失效]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唯一标志】198661  

【全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2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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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23: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都应该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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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20: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费劲啊 讨论了半天是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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