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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icai001

请教:是否属于同业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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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2: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不构成同业竞争,毕竟行业差距较大,如果是上创业板,也是要求单一主营业务,更为不合适。在解释利益输送问题时,可以将不同客户间的单价进行对比,来证实不存在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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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0: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gjhp9596 发表于 2013-7-1 14:41
同一控制人下,同一客户群,看预审员怎么认定了。从严格角度来说,证监会的关联方比会计核算上认定的范围要 ...

的确,看起来似乎不是同一行业,但是同一客户群这个问题很难解释。而且现在证监会对同业竞争控制很严,具体还是要看证监会的意见啦。不过,也不是有同业竞争就一定不行,大股东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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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2: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不能静态的看,要用发展的眼光看,未来A和B之间是否有渗透?做医院的装修是否有特殊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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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5: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产品用途、细分市场上来解释
2.把B公司的业务找个人代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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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6: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最终的客户问题,可不构成同业竞争。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更关键是是关联交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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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7: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单纯讲同业竞争,感觉业务区别很大,谈不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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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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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23: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客户高度一致,属于同业竞争。但是多少客户算高度一致,或者百分之多少客户一致,这就要看预审员如何把握了。现在趋严的形势下,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我遇到过这样的项目,会里反馈要求股东出售该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具体项目不易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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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20: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同业竞争,我们有相似的已申报企业,而且是客户和供应商均有重合,会里的反馈主要关注“利益输送”,主要做法:1、报告期每年重合的客户和供应商列示清楚;2、重合的全部出承诺;3、AB与重合公司间的每笔交易均核查清楚;4、有市场数据支持AB与重合公司间的交易定价公允;5、披露AB间的资金往来;6、逐步减少直至没有重合客户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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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22: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得看届时的审核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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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1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还是找个傀儡股东代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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