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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ufeng

[其它] 本人业务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要点 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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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4: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强制退股与对赌并不是一回事,两者在形成原因、实施条件、操作过程、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如果没有明确证据或约定,强制退股不能认定为对赌,况且,这里主要是指股权激励形成的强制退股。
其次,东方富海案,最高法院支持股东间的对赌约定,判决前提是股东之间签署有对赌协议。而对于没有签署对赌协议的第三方股东,显然不能成为对赌“惩罚”对象,不能强制其转让股权。、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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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10: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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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6: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比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就灵活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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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7: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扫盲路过,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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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3: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多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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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16: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一下,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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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20: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以无偿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增资(类似公司赠与激励对象股份),在公司法上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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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9 14: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anfd 发表于 2013-10-28 20:12
若以无偿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增资(类似公司赠与激励对象股份),在公司法上是否存在问题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激励事项有较明确规定即“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你所说的以无偿方式向激励对象增资,应属于此种情况。
   如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层面未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适用,即公司以其税后净利润赠与给激励对象,由激励对象对公司进行增资来取得公司股权。同时,在税收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对公司的赠与股票可视为公司成本或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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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6: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pufeng 发表于 2013-10-29 14:01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激励事项有较明确规定即“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

分析很到位,另外,激励对象从大股东借款用作资金来源,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会不会受到限制,相关条款是“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这里上市公司的范围应该包含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借款给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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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0-30 1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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