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05B 在下列情況下,本交易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並╱或修訂或豁免上述《上市規則》第8.05條所載的盈利或其他財務標準要求:
(1) 發行人或其集團是《上市規則》第十八章的條款適用的礦業公司;或 (2) 發行人或其集團是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例如為興建一項主要的基礎設施而成 立的公司)。本交易所認為,「基建工程」指建立基本有形架構或基礎設施的工程,使一個地區或國家可藉以付運經濟發展所需的公需商品及服務。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道路、橋樑、隧道、鐵路、集體運輸系統、水道及污水系統、發電廠、電訊網絡、港口及機場的建設。此等「工程項目」公司的新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下列各項:
(a) 其本身應是某項基建工程的其中一方,並有權興建及營運該項基建工程(或有權攤分有關之營運權益)。該等工程項目可由申請人公司直接或透過附屬或合營公司進行。本交易所不會依據《上市規則》第8.05B(2)條考慮那些只出資但不承擔有關工程發展之公司的上市申請; (b) 上市時,除了基建工程授權文件或合約所載的業務外,沒有從事任何其他業務; (c) 該等基建工程必須在政府授予的長期特許或授權(在一般情況下,上市時每一特許或授權工程必須有15年的剩餘期限)下進行,並必須具備相當規模(申請人公司在該等工程的總資本承擔當中,所佔份額一般至少必須為10億港元,有關工程才算具備相當規模); (d) 若有關公司參與多於一個工程項目,其大部分項目正處於尚未施工或施工階段; (e) 大部份集資所得款額將用於資助工程建設,而並非用於償還債務或購置其他基建工程以外的資產; (f) 其不會(並會設法確保其附屬公司或合資公司不會)在上市後的首三年內,購入任何其他種類的資產或從事任何活動,導致業務性質改變,令業務與有關基建工程授權文件或合約所訂明的不符; (g) 其主要股東及管理層必須擁有所需具備的經驗、專業知識、營運紀錄以及財政實力,確保能完成有關工程並使其投入運作。尤其是,其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的業務和行業內擁有足夠(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必須披露此等知識及經驗的詳情;及 (h) 本交易所視乎情況而要求的額外文件及其他事項的披露,包括業務估值、可行性報告、敏感度分析及現金流量預測;這些文件及其他事項將包括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內;或
(3) 在以下的特殊情況:發行人或其集團具備至少兩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而且,發行人令本交易所確信,發行人的上市符合發行人及投資者的利益,而投資者具有所需的資料就申請上市的發行人及證券作出有根據的判斷。在此等情況下,有關發行人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會根據《上市規則》第2.04條施以附加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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