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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大

[历年真题分析] 上市公司能否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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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15: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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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适用上市规则,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再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即可。   
至于拟上市公司,个人感觉从规范运作、减少关联交易、防止资金占用的角度而言,拟上市公司应该在申报之前清理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不确定,盼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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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7 21: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20号文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可以看出,在符合该通知所列要求的情况下,lz所说的情况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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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7 22: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情况,120号文只指出可以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是可行的,与56和61号文有区别,但是未就是否可以为非法人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进行限制担保方面进行要求,因此对个人和非法人单位应仍遵守56和61号文中的要求,即是不可以为非法人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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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21: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担保,需经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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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2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拟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除了《证券发行与承销》外,还有其他的出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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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0: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engzhi8213 的帖子

对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供担保做了特殊规定,并未否定可以对个人或非法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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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4: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公司为治理准则第14条,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但发文时间是2002年,有点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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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0: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偶也是只在《发行与承销》看到了,其他的没有在法规里找到,正到处问呢,哪位高人知道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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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7: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是不能为控股股东担保,也不能有偿或无偿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现在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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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00: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从严掌握吧,上市公司允许是因为在上市后信息披露充分,履行程序相对公开,而拟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不好量化风险,带来了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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