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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小二

整体变更中创立大会是否一定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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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5: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申报事大,来自客户的压力大家明白,但还是应该和客户沟通,劝告他们再急也不急这15天吧,以后解释花的时间远远不止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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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6: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建议啊,不过文件倒签在实务中是经常发生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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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即现实又无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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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6: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公司法对十五天的通知主要针对募集设立的方式,是通知认股人的。如果单是发起设立的,没有提前通知应该也不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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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09: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勿因小失大,还是规范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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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9: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赶时间,就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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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6: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中,确有全体股东一致确认豁免15天的案例。但是不建议这样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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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7: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lulang 发表于 2014-9-12 16:42
上市公司中,确有全体股东一致确认豁免15天的案例。但是不建议这样去做。

请问能否告知下是哪个案例吗?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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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2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已上市的公司中,整体变更时,往往经历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有必要检讨一下这些程序是否必要。
    2006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而当时的《公司法》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因为该等规定,整体变更的实务中出现了前述的一些程序。
    另外,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中要求律师对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而未明确仅适用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也是导致实务中整体变更时存在创立大会的原因。
    2006年1月1日生效后的《公司法》删除了 “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的规定,因而,整体变更时现有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和召开外创立大会这些程序均并非是法定的程序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2009年6月1日生效),整体变更时,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公司章程),对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决议等并没有要求,要求股份公司章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而非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现有股东签署。
    因而,整体变更时,现有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和召开外创立大会这些程序均非必要,这些程序不仅不合法理,也将增加整体变更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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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0: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监管部门依据这个来磨叽,只能说明公司质量太好,会里找不到话来说。实际中很少有这样的反馈。

为了保险,在创立大会中,由发起人在签到表中明确已于【】日前收到会议通知,发起人签字。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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