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cibola

[必考知识点] 公司法出资一题(不看书答对算你狠)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30 10: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A
B和CD公司法31条,94条原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1 00: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hwq10048214


那是不是说没出资不涉及到连带责任,出资不实才会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2-2 12: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答案:BCD
A:出资时,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不存在“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2-2 13: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其中的立法精神在于,有限公司在成立前,或者说在缴付出资的过程中,股东对于足额缴付出资,各自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基于公平原则,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合理估价,股东共同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并共同承担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发起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的特点,发起人对足额缴付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合理估价,互相之间都有监督、合理注意的义务,并相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2 1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A错,其他对;
这是修改公司法时理念转变的一个体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2 14: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注意,好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6 04:46 , Processed in 0.190104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