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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out4capital

习以为常却难以逾越的《公司法》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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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5: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楼高见,这个问题在重组收购中确实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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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15: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收购一般管理层也换了吧。如果换管理层,可以在协议的过渡期条款约定几个特别条件,如董监高卸职时进行股份交割,并以重组成功股份交割完毕作为前述条款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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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5: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确实没注意这个问题,是公司法的一个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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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2: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股权不超过25%是以最初股本为基础呢,还是以上一年末为基础?如果是上一年末为基础,不是永远都转不完么呵呵。上市公司还好一点,虽然明确规定以上一年末为基础,但也规定了1000股以下可以一次性转让,所以总能转让完。但非上市股份公司没1000股这个规定,就完蛋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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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0: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支个招吧,《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42条只限制股份公司,把股份公司先变成有限公司,时间也就1个月,之后转让股权,一切OK。

点评

这个办法不错,中信的那帮哥们怎么不用叻?  发表于 2011-3-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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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证监会连个行政机关都算不上,他们能有全修改法律的执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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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0: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问题!学习了。5楼的确高见!25楼的主意也不错,但是公司法完全没有说股份公司变更为优先公司怎么操作……当然,这也为实践留下了更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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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2: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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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15: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变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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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6: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条文还真没注意这么多。看来以后学习要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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