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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oulin1234

股东增资能否只单单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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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09: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就曾经有过国家独享资本公积,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如项目贴息,这一独享资本公积就可以转增股本,好像有一家上市公司就这样做过。所以股东增资不计入股本,计入公积,是不是因为增资是单方股东增资,另一方股东如自然人没有资金增资,但不想降低持有比例,所以增资股东只能同意计入资本公积。因此我认为应该为独享资本公积,等以后能够同比例增资时,在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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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6: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超级的新人 于 2010-6-1 15:47 编辑

要么挂账往来款
要么做收到的捐赠
如果这次增资实际已做实收资本的变化,可做溢价处理。
也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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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7: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股东增资全部进入资本公积是可以做的,曾经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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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 14: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echotxw

我也是这么想的,只是想找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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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5: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 有个财会函 2008,多少号忘记了

规定的就是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参考 *st鲁北。

如果对于St公司来说,大股东的捐赠计入了损益不就说明St可以保壳成功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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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7: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 有个财会函 2008,多少号忘记了

规定的就是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参考 *st鲁 ...
超级的新人 发表于 2010-6-1 15:49


提醒的对,是“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也查到了一个评论,写的挺好。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原《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认为该行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是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捐赠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要求和规定,对ST(特别处理)公司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捐赠计量方式的变化成了企业包装业绩的新途径,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这项规定,从财务角度上遏制了关联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
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行为,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都没有加以限制,这对2008年ST公司来说还是根救命的稻草。”

从遏制利润操纵角度,可以理解财政部的规定,对控股股东的行为有了约束。但是如果严格遵循对准则的理解,需要研究一下《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要求,我感觉还是不应该计入权益,因为这笔交易没有用权益工具支付做对价。再者,控股股东的捐赠做资本性投入、其他股东呢,同股毕竟同权吧。

另外从税务角度看,捐赠要计税,税务不会因为企业计入了资本公积就不纳税。

60号函对捐赠的核算提出了要求,那么回到我们讨论的问题,如果股东的投入我们不认定为“增资”,作为捐赠、而且还是控股股东,那么核算到“资本公积”是没问题的,但是我们要处理好税务问题,还有文件的表述问题。如果不是上面的假设情况,那么感觉还是一个会计差错,需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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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6: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捐赠计入权益的话,是否要交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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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09: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1、2012年4月开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开始收税,税率多少要查下。你现在如何处理都要交税了。
2、资本公积的股本溢价才能转股本,不是资本公积下的所有科目都能转股本。
3、股本都没有,全部增资放入资本公积下,财务手法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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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7: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入资本公积是否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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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7: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的新人 发表于 2010-6-1 15:49
好像 有个财会函 2008,多少号忘记了

规定的就是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参考 *st鲁 ...

st鲁北当时我是参与处理的,不是增资,而是大股东通过地方财政部门以政府补助的名义给st鲁北的款项,并通过当地县级人大会议批准,手续齐全,目的是为了制造利润,避免三连亏而暂停上市,但因其资金走向过于明显(先由大股东以两笔款项付给县财政局,并由县财政局以两笔同样的金额付给上市公司),故山东证监局和上交所都认为这是大股东捐赠,因此其迫于压力又调整至资本公积。而本案例是以增资的名义计入资本公积,不是以捐赠的名义计入资本公积,不知道套用大股东捐赠的政策是否合适?但我觉得,大股东以增资名义计入资本公积的目的是为了避税,税务机关极有可能套用捐赠政策令其补税,故这种账务处理的最大障碍是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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