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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daniu

[其它] 整体变更的本质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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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4 10: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idgebb 的帖子

人合性无疑是重要的,这是公司能够成为公众公司的前提。凡是具有人合性的组织,不论是否法人都不具备随意交易股权的基础。不仅我们国家是这样的,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的要求不也是这样的吗?所以这应该不是法制完备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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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1: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idgebb 的帖子

如果涉及职工身份转换,请版主帮助赐教相关的规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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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6: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adaniu 的帖子

好贴,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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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6: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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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的讨论,深受启发。
公司制度演变过程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因素,是代理人和信托责任的影响,楼主是否能考虑从此方向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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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2: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观的说出了实质,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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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18: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山先生 的帖子

山先生在此点上必有心得,那何不亲自操刀,为论坛增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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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20: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九条两种形式的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相互变更形式,而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和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个人理解,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更多的是从财务完整性的角度来说的,因为如果在变更公司形式过程中进行了资产剥离或者收购,就不属于“整体变更”了。基于上述,本人认为,所谓的“整体变更”应可以理解为不属于新主体的产生,仍然是老主体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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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6: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制与股份公司演化的两种起源说:
一、欧洲的教会在发展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教徒的捐助,随着教会资产的增大,普通传教士由于专业、时间等问题逐渐管理不了此等资产。教会只有寻找专业人士来经营,这就形成了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经营者成为了教会资产的代理人。
二、荷兰在进行海上贸易和掠夺时,需要庞大的资本,单一的商人没有此资金实力。商人们就面向所有人(国王与普通市民)发行股票,每份股票的金额都不大,很多人都能购买,形成最早期股份公司的雏形。
    以上两种演化都涉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代理制,也是一种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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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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