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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unara

[模拟出题] 关于股东、股权是否构成发行障碍的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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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均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A、
甲公司拥有50个直接股东,其控股股东A持股51%。A公司为一成立时间较长的大型集团公司,拥有多家下属企业(与甲公司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A公司股东人数为160人。甲公司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A不存在故意规避200人的行为,类似于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情况】
B、
甲公司拥有100个直接股东,其控股股东A持股51%。A公司为一成立时间较长的大型集团公司,拥有多家下属企业(与甲公司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A公司股东人数为99人。股东B为一家合伙制企业,其成立于2009年5月,并于2009年6月投资成为甲公司股东,股东B除持有甲公司股权外并未开展其他业务。股东B的GP为自然人张三,并有10个LP。张三此前无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经历。除股东A、B外,甲公司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A公司情况同A选项,A视为一个股东的话,B公司就不存在规避200人的问题(即使按11个人算),故不构成障碍】
C、
股东A持有甲公司3%股份,A公司的股东包括了A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其持股比例小于5%。【只要控股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直接股东不属于甲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应该不构成障碍】

D、甲公司控股股东为A公司,A公司持股比例为60%。申报IPO材料前,A公司为申请银行贷款,向银行质押了A公司持有的及公司9%股份作为担保。【股权质押不必然构成障碍,此选项情况一则未影响A的控股地位,二则未显示A存在资金困难将导致该股权存大重大不确定性,可参考远望谷的案例 】

点评

个人认为远望谷的案例不能引用,它已经是上市公司了。但是,个人认为思路正确  发表于 2011-12-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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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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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C\D构成障碍,原因在于股权不稳定、清晰!A和B是否构成障碍主要取决于对A公司股东的认定,如果适用穿透原则,则A和B也构成障碍;本人主观认为,题干已告知A公司是一家设立时间较长的公司,不存在故意规避《公司法》的嫌疑。故,A和B均不构成障碍(选项B中的合伙企业LP人数加进去也不到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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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2: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
A、不构成障碍,股东不存在代持的可能性,所以其股东应该不用合并计算,所以不存在障碍。
B、构成障碍(但不确定),因为B公司明显是代持公司,即使合并计算人数也没超过200所以在人数方面应该没有问题。但证监会应该会要求代持明显化,因此是有障碍,但不确定是否是明显障碍。
C、构成障碍(但不确定),因为小股东的股东是工会,工会不能成为股东,因此会影响到小股东股权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D、构成障碍,主要是股权稳定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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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2: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发行障碍的是A、B。分析如下:
A、根据保代培训,对200人股东的界定,是适用穿透原则的,但有两个例外,(1)2006 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 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题目中只说设立时间较长,那究竟是2006年前,还是2006年后呢,就算是2006年前,也没说明是“定向募集”的,有相关审批手续,因此,从严判断,构成障碍;
B、股东A也应穿透计算,股东B合伙企业根据题意表达,是存在有意规避的情形,应全部合并计算,构成障碍物;
C、不构成,应无分歧,有《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明文规定。
D、不构成,muerasmus 已提供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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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9: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onyliu3442 的帖子

2010年的某一期保代培训,好像是,明文的具体规定我倒是没有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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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1: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muerasmus的意见,有以下疑问,希望能再讨论一下:
如果是二股东持拟上市公司比例超过5%,二股东由其自己的职工持股会控股(>50%),二股东与大股东无关联关系,是不是构成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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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uyang7976 的帖子

不能同意你的意见,仔细抠的话你的AC就有矛盾,小股东有职工持股会可能就不属于A中的两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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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1: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AB构成,CD不构成。
   关于C,规定是工会不得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情况是不用清理的,即不构成障碍的。个人觉得理解的要点在于“股东”的概念,股东的股东并不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东。
   关于D,控股股东的股权虽部分质押,但其所持有控制的股权并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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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2: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A.不构成障碍,集团并非故意规避股东200人而设立
B.构成障碍,合伙企业有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嫌疑
C.构成障碍,不允许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
D.不构成障碍,不影响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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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3: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倾向于21楼的看法
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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