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angzhe915 于 2011-9-24 12:16 编辑
回复 汇通天下628 的帖子
我结合东宝生物招股书来分析一下。 摘要: (1)生物制品(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参加2006年度年检,被包头市工商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11月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局于2010年11月29日出具《证明函》认定,“以上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除此之外,该公司未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情形。” 该子公司已于2009年注销。
(2)生物保健品公司是实际控制人王军持股62.5%的公司,现已注销。 生物保健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富荣,目前在公司担任技术中心主任、质量部部(兼),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事项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无影响。
东宝生物的处理方式是:生物制品被吊销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法定代表人王军不负有个人责任。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2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从这一规定形式来看,工作人员失误不能免除法定代表人职责。 但分析这一文件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 如果当地工商局能接受公司的这一解释,并且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且出具了非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证监会能接受就很好理解了。 至于生物保健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富荣,因为其不是发行人董、监、高,所以其是否应付个人责任,是否被剥夺任职资格的问题已经不重要了。
个人结论:如果是工作人员失职,由法定代表人承担丧失任职资格,法律略显严苛,在工商局证明背书的前提下,证监会认可是情理之中。 如果是其他原因,以失职为理由瞒天过海,并辅之以工商局证明,那就是在挑战法律尊严。做法虽有可借鉴地方,但是否借鉴,就看中介的职业道德了。
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一切已成既有事实基础上。瑕疵已形成,但瑕疵在当时和现在当没有直接影响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弥补瑕疵并做合理性解释即可。 但是我们这个帖子讨论的是在公司被吊销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再去出任新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可行。这就取决于当地工商局执法情况和工商数据库的完备情况了。如果能取得工商局认可,以后的做法和上述分析一样,做合理性解释。 不能通过,就要先注销未年检公司,解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恢复自由之身。如果法定代表人刚好是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就会比较麻烦。要由公司和工商局进行充分友好的沟通化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