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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dtzgy

急!在线等!公司设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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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3: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双方确定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并且确定出资额,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双方都入,甲方房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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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3: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作为负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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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4: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和财务上都可行
新成立公司是什么性质企业?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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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0: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oftgreen 的帖子

这种处理方式也行?太会忽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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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1: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房地产评估值出资,房地产原值和评估值之间的差额会产生所得税问题,即出资人应就上述差额缴纳所得税;新公司应不需就资本公积缴纳所得税(无偿赠与的就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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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2: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建议这样操作:
1、甲、乙公司按照商定的比例,新设一家项目公司丙,由以公司控股,注册资本可以相对较少;
2、以丁公司收购甲公司拟投入的地产各项目公司。
这样安排,目的有三:
1、实现乙公司较少出资并能控股的目的;
2、因地产项目变更开发商程序繁琐,一般又都是以项目公司经营,可以避免繁琐的审查,并达到甲方公司以项目入股的目的;
3、股权收购款可以设定为甲方投入丙公司的资金额总额,实现甲方回收现金投资的目的。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围观、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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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2: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前面方案有个缺点,就是重复计税的问题。因为丙公司和旗下的个地产项目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地产项目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丙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后,还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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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2: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上述方案,可以不用评估~节约了评估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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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7: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dtzgy 的帖子

房地产作价超过出资部分如果作为新公司的债务,就是资产作价转让,肯定有税的,看你如何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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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8: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要按照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房产估值比较大,现金出资方既要求注册资本不要太大又要求占大股东地位,则超过出资比例部分记为应付款妥当,负责对甲方不公平;如果甲方房产估值与注册比例差别不是太大,可以采取超过部分记入资本公积,但条件是甲方这么做的目的必须是有利可图的,否则是明显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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