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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11502

几个拿不准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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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0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dale 的帖子

7.7是要求控股子公司履行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的各项程序,第一题ABCD没有问题。之前和上交所的朋友讨论过,目前监管思路就是这样,统统上会,还要统统公告~~~不过这个是实际操作的问题了,确实给上市公司管理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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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09: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ey123 于 2008-10-31 09:45 发表
7.7是要求控股子公司履行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的各项程序,第一题ABCD没有问题。之前和上交所的朋友讨论过,目前监管思路就是这样,统统上会,还要统统公告~~~不过这个是实际操作的问题了,确实给上市公司管理增加了难度 ...

7.7  是上市规则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中的条款。从立法本意看,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该条款要求“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监管要求是至少上市公司要披露该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披露和审议是有区别的,上市公司走相关审议程序还是控股子公司走相关审议程序,也是有区别的。“统统上会,统统公告”,这是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也符合监管的本义,但不是对控股子公司的要求。
不是要和你抬杠和较真。只是针对题目,如何作答予以讨论。题目和实务还是有区别的。实务中,我赞成控股子公司也上自己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10-31 09: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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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0: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le 于 2008-10-31 09:51 发表

7.7  是上市规则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中的条款。从立法本意看,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该条款要求“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监管要求是至少上市公司要披露该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


不仅是披露吧?旧的上市规则是披露,但是新的,已经变成“适用前述各章规定”。前述各章,就是第九、十、十一章”的规定,里面本身就包括各种审议、披露以及确定的标准等等要求。

嗬嗬,有人讨论总是一个好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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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6: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ey123 于 2008-10-31 10:01 发表


不仅是披露吧?旧的上市规则是披露,但是新的,已经变成“适用前述各章规定”。前述各章,就是第九、十、十一章”的规定,里面本身就包括各种审议、披露以及确定的标准等等要求。

嗬嗬,有人讨论总是一个好事 ...


再结合7.7条第二条款(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看一下,以及7.7条是在上市规则中这个大背景下,看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规定”怎么解读?是不是应该为“上市公司适用前述各章规定”。如果是控股子公司试用前述各章规定,我觉得7.7这条,应该出现在上市规则的总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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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9: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7。7第一款的这一个规定,主语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话本身就是要走这些程序的。这个条款之所以出现在第七章临时披露,是因为九、十、十一章当中最多需要临时披露的冬冬,而且这三章的事项,都是会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从目前的监管思路来说,程序和披露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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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1、至少是ABD。是否选C,需要看乙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选AB的理由同11#。至少选D,是因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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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0: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分析

第一道我已经明白了,若该子公司未设董事会,则不存在董事会审议一事,如果设,则四个会必须全上。
第二道,还是不太明白。按规定,5%以上的股东每增加或减少5%均必须公告,但他只减少了2%,虽然降到5%以下,但减少的比例毕竟没有到规定的5%,也一定要披露吗?是股东披露吗?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还是上市公司披露,披露股权变动报告?
第三道,上市规则6.4条要求定期报告必须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我已经查到了。
希望各位对第二道再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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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3: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案例不知是否具有代表性

泛海控股持有民生银行5.35%减持到4.35%,泛海控股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民生银行也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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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8: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ey123 于 2008-11-1 09:57 发表
回楼上,7。7第一款的这一个规定,主语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话本身就是要走这些程序的。这个条款之所以出现在第七章临时披露,是因为九、十、十一章当中最多需要临时披露的冬冬,而且 ...

如果主语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试问,证券交易所有权力和义务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甚至非股份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吗?正因为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监管有难度,所以当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要求上市公司把此等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履行相应程序和披露,这可能才是立法的本意。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11-2 08: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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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8: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yw2000 于 2008-11-1 10:34 发表
1、至少是ABD。是否选C,需要看乙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选AB的理由同11#。至少选D,是因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于不知道乙的公司性质和公司章程,C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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