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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ych001

关于“住所”问题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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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8: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qzl829 发表于 2011-11-22 09:23
强调台湾也是中国境内,发审委的老爷们应该会喜欢的

这个最牛~~我喜欢,谁不认可就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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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0: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派出所开个证明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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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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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0: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sapphire_zhl 发表于 2011-11-22 10:34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呵呵,这样的话我倒觉得还不如承认的好,因为你要是做一些证据出来说不定会弄巧成拙。 ...

人家开玩笑的,你还当真了啊。如果台湾算境内,港澳台投资的企业还算中外合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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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2: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建议:如果该股东在大陆有购买房产的,可以用房产证明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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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2: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城大事 发表于 2011-11-22 17:20
不知道这个项目股改是哪个菜鸟投行做的,还有审批机关,一般是当地的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股改股东结构需要 ...

一半以上包含“一半”的,这个案例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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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3: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啊 这要搞分裂 还是要和平统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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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3: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上面的同学,建议乖乖承认瑕疵,然后解释即可。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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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还是承认的好。毕竟现在已经规范了,历史上的瑕疵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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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这个问题太好办了。
让外交部开个证明嘛,台湾属于中国境内喔,哈哈。
难道证监会一定要坚持台湾不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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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1: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台港澳的问题不说,我觉得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还在于原审批与登记部门,而且现在已有补救措施,所以据实说明应该是最好的。现在一些部门的专业水平真的不敢恭维,刚遇到一个例子,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给境外自然人,居然给直接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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