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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马上上演

请教股改时划拨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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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9: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经营用地为什么账面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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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以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应当以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认定出资的标准。也就是需要变更为出让形式。
    不需要变更的情况有: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以下简称“433号文”)第二条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2、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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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suellen 发表于 2012-1-17 10:24
 如果以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应当以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认定出资的标准。 ...

我的理解就是您提到的第二条!改制后解决,我认为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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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dott 发表于 2012-1-16 18:02
一般来说,根据当时立法背景考虑,楼主引用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

谢谢!我认为应该也不会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但是我不太明白为啥说折股比例有问题?

点评

8楼的理解我觉得是正解。 实质的看,划拨土地由于存在巨额土地出让金,所以其实他不是资产,对于发行人来说是潜在负债。因此,将划拨土地以账面净资产作为整体变更的净资产一部分的话,实际上是有点问题的。  发表于 2012-1-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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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4: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跟个帖。看能发表意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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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6: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上演 发表于 2012-1-17 10:48
谢谢!我认为应该也不会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但是我不太明白为啥说折股比例有问题?

为何说潜在负债了?一方面支付出让金,但是另一方面无形资产也该要增加,而且应该也是按照成本法来计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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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8: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投行故事 于 2012-2-12 18:35 编辑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这一条指出了方向:无偿使用的划拨土地应过渡到有偿使用。

先出让、再整体变更,总不会有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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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5: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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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4: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2、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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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4: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方式上就是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下,划拨地可以进入,只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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