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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igi

请教:股份制公司小股东(也是董事)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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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0: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质押股权的解决办法,这个案例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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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23: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质押股权好些,其他办法总归有些瑕疵,还要担心以后要上市会不会中暗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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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0: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见四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份公司章程模板 (非上市公司)


http://www.docin.com/p-2816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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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5: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做假说6月前已经离职,因为招股说明书里会有提到,只能先签个私下协议;待离职半年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股权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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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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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6: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收购方先借款给出让方,出让方把股份质押给收购方,到期再按规定办理的方式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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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4: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为有限公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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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2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可以转让,只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即可,实在不行,可以由出让的此名董事出具承诺,承诺在其离职之后的半年内如果因为其个人在职时的未勤勉尽职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理由在于:虽然公司法142条有禁止性规定,但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来讲,此规定是否就属于绝对强制性规范而无任意性规范适用的余地可能还需商榷,因为从本条规定的初衷来看,是为了督促董事勤勉尽职,但如果董事的尽职方面并无问题,则非上市类股份公司董事离职时未到半年转让出去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或对其他股东均无不利影响,其转让的效力应当不受影响.这样理解似也与公司的自治性相符合.
需考虑的是未来股份公司上市时此瑕疵是否会构成障碍,个人觉得也不会,只要转让当时全体股东无异议,也未损害到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即可,可以承认错误,但应当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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