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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andaowu

上市公司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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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1: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

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针对设立有限合伙制的PE,应当说除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列外情况,个人认为公司可以成为GP,而且大量的案例显示,GP可以是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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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4: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不等于公司法人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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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6: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有问题,现实中案例也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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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4: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bestpuyol 发表于 2012-4-24 21:44
我个人认为可以从财务角度,即是否并表的角度来判断,包含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合并报表中的子公司不能成为普通 ...

没看懂,什么叫上市公司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法律上来,即便是合伙企业亏了,作为GP的上市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子公司的股东即上市公司对该子公司也只是以认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了责任,但还有债务,也就此打住了,何来整个上市公司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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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4: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上讲应该可以把,上市公司对子公司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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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4: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合伙中,GP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GP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GP的股东,仅以其对该GP的出资为限对该GP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无论全资、控股、参股)作为有限合伙的GP,虽然该子公司需要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作为该GP股东的上市公司,仅仅需要以其对该GP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只要GP是有限公司,则GP的股东永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当然,揭开公司面纱等特殊情形除外)。因此,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做有限合伙的GP,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对该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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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1: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分析得很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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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02: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子公司可以,案例一大把,百度一下无数家哦
电广传媒、中兴通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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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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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4: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trucyz 发表于 2012-4-16 12:10
本人认为子公司是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据如下,仅供参考:
1、法律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上市公 ...

同意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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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9楼的意见。上市公司之所以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众多,这些股东平时主要是通过用脚投票参与公司管理的,如果上市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决策是在控股股东决定下形成的,一旦承担无限责任,势必严重损害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则不然,对上市公司而言即便子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上市公司仍然是对其已投资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对公众股东构成不确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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