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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sjlee

探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发行部还是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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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4: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是股权或资产的评估值不超过发行方上一年度资产净额的50%,就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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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4: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志股份是最后一例上重组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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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2: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纯资产注入,均走上市部,是不用走发行部程序的;除非你涉及现金认购+资产注入,资产比重不构成重大时,走发行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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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14: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该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我们正在做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允许同时涉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作价认购股票的投资者和以现金认购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先完成其中的一个申请后再提交另一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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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4: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ls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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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20: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重大资产上重组委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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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8: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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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09-11-11 09:58:20
证监会应该进一步明确报送指导意见,否则社会成本的浪费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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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17: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走上市部;不构成的,走发行部(哪怕是资产认购)。
诚志股份的操作方式今后不会再出现。
法规有冲突的地方,实践案例所体现出来的政策也并不具有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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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19: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振华重工,只要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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