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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sson

[模拟出题] 发行障碍——出资及股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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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7 14: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根据原来项目中尽调过程中一些出资问题整理的,发行条件的判断大家可能见仁见智不太统一,我按当时做项目时的考虑给出自己的答案,对于考试时的实际评分标准不作猜测。

某拟上市公司成立于2002年,拟于2012年5月申报IPO,以下事项构成发行障碍的有:
A.公司成立时,某发起人以对第三方债权出资,该债权的公司成立后6个月已经由发行人实现收回;【不构成,出资方式虽不符合规定,但是公司成立后较短时间内已经债权,未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B.公司成立前,某发起人与写字楼签定租期50年的合同,由于租金较市场价低,该发起人将租约合同权利评估后作价1000万元向公司出资;IPO准备工作开始后,2007年,公司认为按合同法租期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对该项合同权利按20年有效期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仍为公司成立时),评估结果为520万元。该发起人按评估结果以现金向公司补足480万元;【构成。当时和律师讨论过,客户想只补足这30年的部分,但是我们讨论后觉得合同权利不是法定出资方式,最后客户和出资人沟通后全额补足了。但租赁权对应的租金确实低很多,也确实给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为完成IPO,经公司所有出资人协商后,其他出资人给予租赁权出资人一定补偿】
C.假设拟发行人发起人30人,每位发起人的持股比例2%-4%不等,并主张无实际控制人。某发起人持股3.6%的股权至申报日存在纠纷,有关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不构成,可能这题的题干没有给足条件,当时和律师评估后认为,即使该3.6%的股东发生变化,比例较小,同时也不会影响无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D.截止申报时,某发起人作为出资的房产已办妥房产证过户手续,但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该拟上市公司所至地区不实际房地权属合一管理)。【构成,当时项目时,我们认为虽然地随房,但土地使用权证仍属重要权属证明,出资人和客户办理了过户后才申报的。还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但房产证已过户的情形很多时候是出资人转换土地用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的,当时这个项目就是这个原因,后来出资人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又才过户了土地使用权证。】

点评

好  发表于 2012-10-2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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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7金币 +30 先锋币 +16 收起 理由
seli + 3
lucyzhao + 3 + 2
圆圆 + 4
julie + 5 + 3
某人 + 5 + 3 很好的项目分享,衷心感谢!
lawyernju + 5 + 4
hyhappy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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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08: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A 已经收回资金,不构成障碍。
B 租约合同权利的这个出资方式不行,构成障碍。
C 每位发起人的持股比例2%-4%不等,股权纠纷构成障碍。
D 报材料的时候应该完成过户,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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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11: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障碍——出资及股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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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2-10-18 12: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2-10-17 14:00
这是根据原来项目中尽调过程中一些出资问题整理的,发行条件的判断大家可能见仁见智不太统一,我按当时做项 ...

关于B中的合同权利出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提到:
债权人对目标公司享有以下三种债权,可办理转股权登记,即可以作为出资: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该等债权即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非合同之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选项B中的租赁合同应该满足(一)中的债权作为出资的方式,故B应该不构成发行障碍。

点评

该条(一)应该指的是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债权,而非对第三人的债权,租赁合同是以对第三人的权利,不符合该条吧。  发表于 2012-10-2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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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01: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C选项无实际控制人,且3.6%股权占比较小,个人认为应不构成发行障碍。租约合同权利是否可以出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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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10: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的时候,个人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不在公司法列明的那几项出资的选项,不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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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12: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争议在于B、C选项,我谈谈我的理解:
B,实务中有与证监会沟通的空间,根据公司法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指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体现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第14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财产租赁权并不在此列,根据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有可能获得支持。
C、根据首发管理办法,“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题干3说明无实际控制人,考试倾向于不构成障碍,但实务中往往会构成障碍,证监会反馈应该会要求发行人予以规范后再上会,不知道楼主该案例最后是否审核通过。谢谢!

点评

我跟你的理解是一样的,不知道证监会是怎么理解的,真头疼  发表于 2012-11-2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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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20: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C选项无实际控制人,且3.6%股权占比较小,个人认为应不构成发行障碍。租约合同权利不可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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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1: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选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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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8 12: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C答案,保代培训列举的不是低于1%的不构成障碍嘛。。。。。。。。好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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