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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jhwhr

[模拟出题] 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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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8: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6 还是有待讨论的吧

会计中存货发出的计量:从采用后进先出法调整至先进先出法是因为执行2006年会计准则的要求;

如果是现有的从先进先出法调整至移动加权平均法,个人认为是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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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0: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4,固定资产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不算列报发生变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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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23 22: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6
对于3看cpa会计
第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某类交易或事项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未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例如,企业以前没有建造合同业务,当年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是会计政策变更。至于对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按会计政策变更作出会计处理,并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以也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例如,企业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投产新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五五摊销法。该企业低值易耗品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也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的改变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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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2: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catg 发表于 2012-11-23 22:15
只有6
对于3看cpa会计
第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某类交易 ...

但这个举例并不能说明低值易耗品由一次摊销到五五摊销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这个举例说明的是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在会计上,重要性原则是对基础的计量原则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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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3: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5和6

至于5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得税部分如下表述就知道是会计政策变更了: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一、新旧比较
所得税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相对于原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相同,即该部分差异仅影响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进行的纳税调整,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影响。所得税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与原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变化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仅考虑利润表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所得税准则的出发点是资产负债表,关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及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出发考虑的暂时性差异涵盖的范围相对于时间性差异要更广泛。
(二)原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又进一步区分为递延法及债务法,递延法下,当预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对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余额不需要进行调整。所得税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当预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对原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考虑适用税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三)原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规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通常以未来三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限,而且一般不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影响。所得税准则规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规定在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影响。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分别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确定其自原制度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进行的处理。
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对于原采用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无论企业原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首次执行日按照第38号准则等的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且相关调整计入资本公积的,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也应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入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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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3: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的新的会计政策,不算会计政策变更(1、2、4项属于该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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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0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只有6。会计网校列出的题。以上解释的都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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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6: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waynepolestar 发表于 2012-11-23 18:17
6 还是有待讨论的吧

会计中存货发出的计量:从采用后进先出法调整至先进先出法是因为执行2006年会计准则 ...

执行新准则要求,当然也算是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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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6: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说,都不是。 会计政策的变更是要看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化,至少有一项发生才算。低值易耗品摊销由一次摊销变更分次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中仍然是存货,列报未变,还是资产,会计确认未发生变化,计量基础仍然是历史成本或公司选定的方法,也未说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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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20: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是:
1、成本法→权益法(80%→30%)(不是,是因为股比发生了变化,属于不同的事项了)
2、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意图和能力的原因,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算)
3、低值易耗品摊销由一次摊销变更分次摊销(会计估计)
4、自用固定资产因出租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不是)
5、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会计估计)
6、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更(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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