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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重组围观委

重组围意见字[2012]第03号——博盈投资围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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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4: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叶回首 发表于 2013-1-9 14:12
博盈投资这个案例背后玄机重重,早在上半年就有人传出消息

是啊,所以也很有可能因内幕交易被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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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否。
钢构业绩不佳,如何确保补偿,承诺空洞
收购资产状况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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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2: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获批,博盈投资将同时出现控股股东变更、并购海外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主营业务变化等情况。融资、并购、整合、退出几乎在同一时点完成,确实经典,需要细细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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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6: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见识重组委的大作。
学习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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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持续关注并发表意见,谢谢!  发表于 2013-1-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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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7: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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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持续关注并发表意见,谢谢!  发表于 2013-1-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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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倾向于被否。
看了于是之和大城小事两位前辈的论述,同意意见。
这个方案有这么几点存疑:
1、收购资产的实际价值。评估价值在短时间内上升如此之高,没有业绩支撑,且项目运作前景不明。(感觉不合理)
2、英达的资金能力问题。英达2012年才突然将净资产提高,但是即便提高,对比了一下业绩承诺和实际的缺口,就算把英达卖了,感觉未来3年内的业绩补偿都压力巨大。
3、英达持股比例问题。财务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实际高过英达,几乎可以肯定未来财务投资者会减持,对股权结构的稳定不利。
4、若通过,后续资产的盈利能力问题。全球经济放缓是不争事实,昨天才看德国的数据(亮的一塌糊涂),在这个时候大规模扩张产能个人感觉风险太大。且根据于是之前辈讲述,拟收购资产报表业绩呈现下滑趋势,看不出企业亮点。即便有产能,未来出口或是内销都有压力,起码短时间内个人不看好汽车这个整体行业。
5、风险利益不对称过于明显。硅谷天堂直接获益(资产套现,还配有上市公司股权),无压力;英达虽成为有表决权的最大股东,但是业绩压力巨大。起码我看不到英达明显的获益,反而深切感觉到潜在的风险。如此还能达成协议,看不懂,呵呵。
跟前辈观点大致相同,总结一句话:根据已披露信息,方案疑点太多,风险过高,对于未来博盈投资的运营影响巨大,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倾向于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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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20: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博盈投资 公告编号:2013-003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2年10月30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深交所对下述信息披露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1)本次交易是否属于向同一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2)各发行对象、标的公司(指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管等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认定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3)标的资产(指“Steyr Motors GmbH”)历史经营业绩情况,与业绩补偿数据间的巨大差异及相关风险;公司以极高溢价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相关风险;(4)标的公司除标的资产外,是否还有其他资产、负债等;是否涉及诉讼、仲裁等事项,是否存在对外担保、资金被占用等情形,资产是否存在瑕疵;(5)交易涉及境外事项的审批程序及相关风险。要求公司对前述问题进行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本公司已在2012年11月5日刊登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2-11-21/61820477.PDF)及2012年11月21日刊登的《关于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公告》(2012-050号公告)中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2012年12月25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议案参见同日披露的八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3-002号公告),深交所要求本公司就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1、按《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之规定,补充披露评估简要计算过程及参数等情况,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按规定对资产评估相关参数的选择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2、标的资产历史经营记录、标的公司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存在巨大差异,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明确分析说明: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中标的资产历史经营记录、标的公司盈利预测与承诺业绩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承诺方的履约能力。公司对相关风险拟采取的措施,并进行补充披露。
3、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主要子公司(即标的资产)近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数据,标的资产近年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销售情况、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与本次交易作价有差异的,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人应当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股权及主要资产的历次评估情况(如与本次评估存在差异,本公司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应当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
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近年财务数据大幅波动的原因;标的公司现有与预测的主要产品、收入、成本、毛利率、主要产品销售市场,目标市场现状及未来是否可容纳预计销量,现有及潜在目标客户情况以及相关主体为实现预测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独立董事及保荐人等对上述因素予以分析,以数据及其他有效证据论证相关评估、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5、盈利预测报告假设“管理层预计2013年4月至6月总装测试完成并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对此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在中国生产已取得及尚需取得的审批手续、资质获取等情况,实现上述目标是否以本次发行及购买方案完成为前提;如实现上述目标不以本次发行及购买方案完成为前提,补充披露公司拟采取何种措施完成上述目标,及是否具备按时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资质、资金及技术等资源;分析说明如前述假设无法按时完成对盈利预测结果的影响情况,并予以补充披露。
6、请在报表附注内增加应收、应付类项目的明细说明并披露。
7、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相关专利和其他专有技术是否具有完整权属,权利有效期等情况,对外授权使用等是否签署过排他性协议,公司购买标的公司后是否可拥有完整的相关技术权利。保荐人及律师发表意见并披露。
8、就本公司拟高溢价收购标的公司,标的公司评估值较账面值大幅增值,标的资产历史经营记录、标的公司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和承诺方的履约能力,标的资产近年财务数据大幅波动等相关风险披露特别提示。

针对上述关注函关注的主要问题,本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或发表了意见,具体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博盈投资独立董事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意见”)、《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核查意见”,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1-16/62025462.PDF)、《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答复)》(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关注函答复”)等。

公告: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1-16/62025452.PDF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01-16/620254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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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6: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组办法》第42条很难回避。先不论预案里所说的“天津恒丰实际认购标的公司股权项目的资金为募集资金总额的4.44%”这一结论是否合理,就算天津恒丰实际出资金额只占募集资金总额的4.44%,用这4.44%去收购梧桐硅谷也逃避不了“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规定,因为这42条里没有关于比例的规定,那么应该认为只要里面包括该特定对象的出资就应该适用42条。否则的话,在非公开发行时随便拉一个投资人进来再去收购自己的资产都可以说不适用《重组办法》了。
此外,这个4.44%的计算真的经不起什么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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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6: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tommy622 发表于 2013-1-17 16:03
《重组办法》第42条很难回避。先不论预案里所说的“天津恒丰实际认购标的公司股权项目的资金为募集资金总额 ...

(三)不适用《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
另一引起关注的情形是,博盈投资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天津恒丰的合伙人为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硅谷天堂集团,硅谷天堂集团持有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而硅谷天堂集团同时持有天津桐盈100%的股权,后者持有标的公司武汉梧桐100%的股权。因此,天津恒丰与武汉梧桐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具体见前文“方案图示”)
博盈投资认为天津恒丰的认购行为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之情形。
此外,博盈投资解释:公司本次定增募资15亿元,投向包括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Steyr Motors增资扩产、技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四个项目,资金用途并非特别针对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天津恒丰以现金2亿元认购股份,仅占本次募资总额的13.33%,且本次用于收购标的公司的资金仅占募资总额的33.33%。因此,天津恒丰实际认购标的公司股权项目的资金为募集资金总额的4.44%。(这个计算过程有点画蛇添足)博盈投资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价值为5亿元,大部分来源于其他认购人的现金。同时,天津恒丰与标的公司的股东非同一主体。
从实际控制人的层面理解,硅谷天堂将参与博盈投资本次定向增发,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及增资硅谷天堂旗下的资产——其交易实质是向硅谷天堂发行部分股份购买资产。
“该特定对象”是否必须为同一主体?仅从文意解释,认购股份的主体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当为同一主体。但是从证监会审核角度,其经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可能将天津恒丰与硅谷天堂视为同一主体。
2011年兔宝宝非公开发行案例中,兔宝宝控股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集团”)拟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20%(含本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35.52%(含本数)的新发行的A股股票,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中,有一项为收购德兴市绿野林场有限公司(“绿野林场”)100%股权收购项目。此结构与硅谷天堂的安排是一样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博盈投资关于不适用《重组办法》42条的解释是说得通的,只是有些画蛇添足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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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4: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围观意见里面说的,博盈投资也是采取兔宝宝案例的形式利用《重组办法》第二条留得口子定性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从整体操作和解释看是符合目前条文的字面含义的,其实就不用去解释是否适用四十二条;
目前能够质疑的应该是业绩承诺与补偿实施,还有提到的内幕交易;至于说绕开重组、借壳等的操作,至少从逻辑和法条上是可以说得通的;

说白点,换一家控股权比较分散的上市企业利用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换股东,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收购一个过桥方项目,从而实现换主业也是ok的,至少前面部分的操作已有案例,如华星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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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之 + 8 说的通透,华星化工也是曾经颇为关注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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