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my622 发表于 2013-1-17 16:03
《重组办法》第42条很难回避。先不论预案里所说的“天津恒丰实际认购标的公司股权项目的资金为募集资金总额 ...
(三)不适用《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 另一引起关注的情形是,博盈投资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天津恒丰的合伙人为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硅谷天堂集团,硅谷天堂集团持有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而硅谷天堂集团同时持有天津桐盈100%的股权,后者持有标的公司武汉梧桐100%的股权。因此,天津恒丰与武汉梧桐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具体见前文“方案图示”)。 博盈投资认为天津恒丰的认购行为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之情形。 此外,博盈投资解释:公司本次定增募资15亿元,投向包括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Steyr Motors增资扩产、技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四个项目,资金用途并非特别针对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项目。天津恒丰以现金2亿元认购股份,仅占本次募资总额的13.33%,且本次用于收购标的公司的资金仅占募资总额的33.33%。因此,天津恒丰实际认购标的公司股权项目的资金为募集资金总额的4.44%。(这个计算过程有点画蛇添足)博盈投资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价值为5亿元,大部分来源于其他认购人的现金。同时,天津恒丰与标的公司的股东非同一主体。 从实际控制人的层面理解,硅谷天堂将参与博盈投资本次定向增发,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及增资硅谷天堂旗下的资产——其交易实质是向硅谷天堂发行部分股份购买资产。 “该特定对象”是否必须为同一主体?仅从文意解释,认购股份的主体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当为同一主体。但是从证监会审核角度,其经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可能将天津恒丰与硅谷天堂视为同一主体。 2011年兔宝宝非公开发行案例中,兔宝宝控股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集团”)拟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20%(含本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35.52%(含本数)的新发行的A股股票,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中,有一项为收购德兴市绿野林场有限公司(“绿野林场”)100%股权收购项目。此结构与硅谷天堂的安排是一样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博盈投资关于不适用《重组办法》42条的解释是说得通的,只是有些画蛇添足的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