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B股上市公司缩股
B股退市标准: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或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另外,包括财务指标在内的其他退市指标与A股相同。
1、闽灿坤B
以缩股方式避免公司退市,始自闽灿坤B。2012年7月23日,闽灿坤B公告,公司股票从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7月20日止,已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2012年8月2日,闽灿坤B开始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2年8月25日,闽灿坤B公布了按6:1的比例,对实施缩股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缩股,最终成功避免退市。
(1)缩股方案
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1,112,350,077股为基数,按6:1的比例对实施缩股方案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缩股。缩股后,原始股本减少123,333,333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少24,666,667股,盈余公积送股减少778,958,397股。上述缩股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减少为185,391,680股,每股面值仍为人民币1元。
股东减少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缩股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缩股比例自动扣减。每位股东按缩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部份,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南》中的零碎股份处理的方法处理。
2、相关账务处理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对于本次缩股涉及的原始股本减少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共计123,333,333元,本次缩股涉及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少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共计24,666,667元,两项合计计入资本公积148,000,000元。
(2)对于本次缩股涉及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送股减少部分,共计778,958,397元,计入盈余公积。
(3)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累积亏损为774,615,136.23元。实施缩股方案后,公司盈余公积中用于弥补累积亏损为774,615,136.23元,剩余盈余公积为4,343,260.77元。
3、关于《缩股方案》的法律分析及意见(详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本次缩股的性质
根据《缩股方案》,公司拟按照按6:1的比例对实施缩股方案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缩股。缩股后,共计减少股本926,958,397元,公司的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185,391,680元,每股面值仍为人民币1元。我们理解,本次缩股实质上是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实施的减资行为,《缩股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金的法定用途为“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并且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未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根据《缩股方案》,本次缩股涉及的原始股本减少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共计123,333,333元,本次缩股涉及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少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共计24,666,667元,两项合计计入资本公积148,000,000元。本次缩股涉及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送股减少部分,共计778,958,397元,计入盈余公积。
经查阅,《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公司因实施减资所减少的注册资本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我们认为,本次缩股减资后计入盈余公积的部分,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用于弥补公司的累计亏损,但弥补额以公司的累积亏损为限。
闽灿坤B缩股已于2012年12月底实施完毕。
2、建摩B
建摩B股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股价接近面值,面临退市风险。2012年8月1日,公司申请股票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3年1月25日,建摩B发布缩股公告。
1、缩股方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477,500,000股为基数,按4:1的比例对实施缩股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缩股。缩股后,共计减少股本358,125,000股,其中:境内法人股减少268,125,0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减少90,000,000股。上述缩股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减少为119,375,000股,每股面值仍为人民币1元。
2、与闽灿坤B不同,建摩B单纯进行了缩股,没有进行弥补亏损(主要是它没有像闽灿坤B一样历史上有盈余公积送股),那么建摩B如此操作的目的何在呢?简单为了提升每股净资产吗?
在建摩B缩股的法律意见书中,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基本上copy了中伦为闽灿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缩股直接定性为减资。
3、缩股与减资
正常的减资,所有者权益会减少,但是缩股并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你说他不是减资,又没别的东西可说。缩股从结果上导致了注册资本较少,具备减资的表面要件,所以就按照减资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