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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ufeng

[其它] 本人业务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要点 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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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0: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pufeng 发表于 2013-7-31 13:07
@sufe  同意你第二点意见,在反对股东未申请法院认定该修订条款无效之前,该条款对全体股东是有效力的。但 ...

在我的理解中,股权在工商登记上虽然具有强制性,原股东不签字的情况下,无法办理工商变更。但这一点和对赌协议本身没有关系,对赌协议约定的是一份债权以及此债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执行的困难并不影响债权的成立。
至于是否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我就不清楚了,没有接触过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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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17: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原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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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4: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司激励之后,但是种种原因未能上市,自己持有的股权是不是就成了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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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3 16: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烟花坠 发表于 2014-2-13 14:10
非上市公司激励之后,但是种种原因未能上市,自己持有的股权是不是就成了鸡肋?

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通过上市变现当然是理想的行权方式,激励效果也比较明显;但对于未能上市的企业,通过溢价回购等行权方式,也能实现较理想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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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09: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收获,望你以后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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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6: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有用了,不仅是理论,也非常具有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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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17: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商讨:8楼意见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是企业的宪法,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章程的修改多数决原则,即只要过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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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9 21: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改制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但激励对象只是缴交相关税收,并没有对价支付,工商程序完备。现时,公司上市受阻,大股东为防激励对象携股辞职,单方面给激励对象拟了一份“如果辞职则无偿收回股权的协议”,请问各位大神,此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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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20: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winson 发表于 2014-3-9 21:21
公司改制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但激励对象只是缴交相关税收,并没有对价支付,工商程 ...

此协议激励对象是否配合签署?如仅为大股东草拟的单方协议对激励对象无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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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20: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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