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規則--股本證券--章數八--上市資格—基本條件
8.10 (1) 如新申請人的控股股東除在申請人業務佔有權益外,也在另一業務中佔有權益,而該業務直接或間接與申請人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除外業務」):
(a) 申請人的上市文件內須在顯眼位置披露下列資料: (i) 不包括該除外業務的理由; (ii) 有關除外業務及其管理層的描述,使投資者能評估該業務的性質、範圍及規模,並闡明該業務如何與申請人之業務競爭; (iii) 有關證明申請人能獨立於除外業務、基於各自利益來經營其業務的事實; (iv) 控股股東日後是否擬將除外業務注入申請人,以及控股股東擬將或不將該除外業務注入的時間。如上市後有任何該等資料的轉變,申請人須在其知悉該轉變後,盡快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公告;以及 (v) 本交易所認為必需的任何其他資料; (b) 若申請人在上市後擬購入任何除外業務,經擴大後集團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營業紀錄規定;以及 (c) 申請人在上市後與除外業務之間進行的所有關連交易,均須嚴格遵守第十四A章的規定。 附註:控股股東在除外業務的權益包括: (i) 如該業務經由一家公司進行,控股股東作為該公司的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或主要股東之權益; (ii) 如該業務經由合夥企業進行,控股股東作為該企業的合夥人之權益;或 (iii) 如該業務是經由獨資企業進行,控股股東作為該業務的所有人之權益。如該公司為一家控股公司,則申請人可以一個集團為基準,披露《上市規則》第8.10(1)(a)條所規定有關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資料。 (2) 如新申請人的任何董事除在申請人業務佔有權益外,也在另一業務中佔有權益,而該業務與申請人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 (a) 申請人的上市文件必須在顯眼位置,就每一董事在該業務的權益,披露《上市規則》第8.10(1)(a)(ii)及(iii)條所規定的資料,以及本交易所認為必需的任何其他資料; (b) 上市後,董事(包括任何在上市後委任的董事)必須在申請人的年度報告中的顯眼位置,繼續披露《上市規則》第8.10(2)(a)條所規定的任何該等權益(包括在上市後收購的任何權益)的詳情;以及 (c) 董事亦須就其以往在上市文件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有關資料之任何轉變,在申請人的年度報告內的顯眼位置作出披露。 附註: (1) 董事在該等業務的權益包括: (i) 如該業務是經由一家公司進行,董事作為該公司的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或主要股東之權益; (ii) 如該業務是經由合夥企業進行,董事作為該企業的合夥人之權益;或 (iii) 如該業務是經由獨資企業進行,董事作為該業務的所有人之權益。 如該公司為一家控股公司,則申請人可以一個集團為基準,披露《上市規則》第8.10(2)條所規定有關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資料。 (2) 上市發行人必須自2000年4月30日後刊發的首份年度報告開始,遵從《上市規則》第8.10(2)(b)及(c)條所載的披露規定。 (3) 《上市規則》第8.10(2)條所載的披露規定,並不適用於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3) 如屬於上述《上市規則》第8.10(1)或(2)條的情況,本交易所可要求申請人委任足夠數目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確保能充分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 附註:董事應注意其對於發行人的誠信責任,並且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有關考慮會在以下情況出現:董事持有權益的業務與發行人的業務相類似,或董事議決發行人收購或不收購有關資產或業務。董事亦應注意,他們有責任不得以有損發行人的方式為自己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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