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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zbqmz

股份公司股东超200人,上市前,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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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14: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超过两百的历史原因是什么,职工股还是工会持股,如果是只能清理掉。如果不是建公司代持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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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6: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原来是这样啊 看来确实挺麻烦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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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0: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见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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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3: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就算通过回购等合理方式解决了,是否影响申报期三年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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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15: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长江七号


    如果不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变化,当然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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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8: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手请教有没有更合适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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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18: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唯一的方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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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设立新公司将股东装进去属于规避,200人以上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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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托可以吗?找省信托的做一个发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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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09: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beilang007 提出的,“1、清理,通过回购注销,或大股东收购,或第三方公司购买,或组建若干个有限公司;2、委托持股方式不可取,无法规避股权清晰问题 ”是现在大部分的处理方式。
  大股东收购,或第三方公司购买做的比较多,但是回购注销涉及到注册资本的改变,从而导致债权的主张,操作的案例较少,操作的人也比较慎重。
   在新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规定中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根据新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股东会议上“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实际是除143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规定外增加的对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回购的新规定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规避债权主张,成为我们可以利用的减少职工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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