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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njian1213

[讨论观点] 新公司法修改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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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4: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将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由于验资要求已经删除,为此对该条进行了相应调整。那新规定中的“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怎样理解呢?是要求股东缴足出资后方可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吗?显然不是。该等修改表明,新公司法采纳的仍是资本确定原则,而没有采取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预先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决议发行资本总额中尚未发行的股份。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股东可认购其中一部分资本数额,后续认购主体可不确定。而根据新公司法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确定,且需足额认购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方可申请设立公司,而不允许存在部分未实际认购的出资的情况出现。

这条如何理解??是指的新设公司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全部认购到位吗?还是说章程中可以规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然后注册时需要到位第一期?,如果章程中规定第一期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后2个月到位,那是否可以先注册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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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0: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找这个,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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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3: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透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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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6: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的很好,结合实务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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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9 15: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结合IPO实践进行解读,很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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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9 16: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比分析很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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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9 20: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全面,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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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09: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读了一遍,分析挺细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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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3: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总结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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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2: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读了一遍,非常感谢楼主这么精准、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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